2011-12-21 12:02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1年12月14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女士诉求。宣判后,马女士提出上诉。
广受热议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在受案两年多后,被东城区法院以“没有管辖权”驳回。此判决一出,立即引来社会各界及众多法律专家的疑义。专家们一致认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民航安全技术中心法规室主任谢兴权认为,完全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国际运输”的定义是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马女士购买的往返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是北京,泰国是经停地,虽然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仍可以适用。此外,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表示,这类侵权案件很特别,侵权与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没有契约关系谈不上侵权,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发生的险情。另外,从侵权上来看,马老太太受到的伤害是持续的,北京也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这起案件提醒中国,在涉外法律关系上的立法还要加强。加入了公约之后相应的司法、立法衔接应该跟上,否则中国在成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之后,公民在国际航班上遭遇侵权仍无法得到救济。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惠认为,我国已经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就拥有相应的权利。
可见,东城区法院以没有管辖权驳回本案的做法明显存在法律错误。那些关注“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案”的网友们也在得知判决后向东城区法院发问。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师聂晶晶在得知此判决后,在微博中发表观点称:“等了两年多竟然是这个结果啊!!前几天讲课的时候我还跟学生说此案有可能成为中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一案呢。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毫无疑问有管辖权啊!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理由难道和泰航律师是一样的?!”
网友“天上精灵兔”直指法院:“不是不懂法这么简单吧?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当然如果说法院不懂法,那将更恐怖。”
网友“Kerlchen”:“理论和实践如此的大相径庭。东城区法院以没有管辖权驳回案件实属不能让人理解。中国人的权益谁还能来保护。失望!”
面对专家、网友对法院判决的疑义及对“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的支持,我们特此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告诉记者:“马女士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正确,公约明确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东城法院不仅给当事人和自己留下遗憾,也给中国的法治进程留下了无限难以挽回的遗憾!”同时他还表示:“肯定上诉!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都已做好去高院的准备。誓将让此案成为《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适用的重要突破,并将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重大意义。”
本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董念清看来:“这个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国在司法管辖方面,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以保护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注定会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虽然曾经几度陷入僵局,但就像张起淮律师微博中所说的一样“没有法院错判的败诉感受,就不会激励为正确努力上诉的动力,更不会有经过艰难诉讼胜诉的成就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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