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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新生代打工者:首要是严格贯彻法定劳动标准

2011-07-28 14:07 来源:航行网 作者:刘晓倩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为了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国家往往会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相关劳动条件作出底线性的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比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医疗期、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等都属于法定劳动标准的范畴。
劳动标准是否真正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而目前在法定劳动标准实施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并没有得到完全、切实的保障。用人单位常常只是将法律视为一种纸面上的文字,现实中并未真正落实。比如在工时方面,企业非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一份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06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律允许加班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1]另外,根据上海法制办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研究”课题研究成果,从加班加点和女职工保护两个角度考察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只有19%的被调查单位严格执行法定标准。[2]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也存在着很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事实,有些甚至威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导致近年来劳动安全事故、工伤职业病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由此可见,长期以来,用人单位漠视法定劳动标准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法定劳动标准被公然漠视的原因
1、政府劳动监察不力
法定劳动标准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公权力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劳动监察就是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有效手段。在劳动标准被违反,劳动者的利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主动通过行政程序介入。劳动者在劳动监察过程中作为受益人,也可通过举报、投诉,促使公权力介入。由于这时监察机构是义务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劳动者可以受益主体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从制度安排上看,似乎可以保障劳动标准的顺利实施。但是,事实上我国已经出现了极其稀缺的行政执法资源与极其庞大的违法现象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正使劳动监察实际上变为一种“选择性执法”[3]也就是劳动监察机构面对劳动者的大量举报、投诉有选择地进行监察。这是一种非制度性安排的现实存在。,
按照我国的制度设计,当劳动监察不作为时,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促使其介入,但这种诉讼成本的高投入与诉讼结果的低产出,使得劳动者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这样使得劳动者逐渐对普遍的不执法无奈且习以为常。
目前,我国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差、劳动监察的公信力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现行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不足以使对漠视劳动标准的雇主产生震慑作用。同时,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旦有企业通过违法来降低人工成本而得逞,就会有其他企业争相效仿,劳动者的处境更加被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2劳动者力量薄弱
劳动标准能否真正贯彻执行并且逐步提高,还取决于劳动者力量的强弱。事实上,近两年来,劳动者权利意识迅速提高,积极利用仲裁、诉讼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从近两年来各地劳动争议逐年大幅攀升就可以看出来。然而在这一方式中,仍然难掩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连续性,一旦对簿公堂往往劳动关系很难继续,劳动者要想争取权益可能不得不承担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处理耗时长、程序性强,期间所需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心理成本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能力承担的,而且处理结果仅针对过去的某一违法情况,日后用人单位再有违反,劳动者又要重新启动仲裁、诉讼程序,再次耗时耗力,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的保障。而且对于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有限,还不足以震慑用人单位主动合法用工。
如果想在单位中增强劳动者的力量,还是要将劳动者团结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而这就需要工会力量的强大,以支持劳动者与企业方的博弈。但是,目前工会对于维持和提高劳动标准的作用还很有限。通过集体合同中形成的劳动标准,也难以在企业层面起到维持和提高劳动条件的作用。
3企业没有维持和提高劳动标准的内在驱动力
目前,企业缺乏提高劳动标准的驱动力。对于企业来说,经济利益是最主要的驱动力量,只有当所得超过付出,企业才会认为提高内部劳动条件是值得选择的策略。我国并没有西方所谓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劳资关系状况并不关心,也不会因为企业的劳动标准低而拒绝购买此产品,相反可能因为该企业提高了内部劳动标准从而增加了成本、提高了价格而拒绝购买该产品。但是,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与大型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更加愿意通过内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形式提高劳动标准,他们这样做主要是由于产业链的压力,要想产品在西方国家销售,就必须保障产品信誉,避免引发消费者的抵制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内部劳动标准的提高,但由于在我国缺乏有效监督,往往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对于其他不进行对外贸易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还没有能够促使其自发提高企业的劳动标准的驱动力。
另外,国家对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赔偿的数额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例如,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经过劳动仲裁后,也只是加罚一定比例的赔偿金。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没有劳动者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没有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就可以节省成本,而一旦被发现,如数补偿、赔偿即可,额外的赔偿金就成了其与法律博弈的赌注。现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力量还弱得多,用人单位极尽所能利用劳动者的无知与软弱来规避法律,谋取利益。从长远上看,此种状况既不利于企业核心人才、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国家整体人力资本的积累。
二、新生代打工者“下意识”的反抗
在我国,对法定劳动标准的公然违反可以说是长期存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生代打工者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力,他们在思想意识、成长环境、所受教育等方面都与他们的父辈不同,他们追求美好的生活,并不想再像父辈一样任劳任怨默默无闻,他们虽然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反抗这种劳动者极端弱势的大环境,但却在试图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本能的抗争。于是,开始出现了一些反常的现象,比如今年年初的民工荒、再比如某知名企业年轻员工接连的自杀事件等等。可以说,这都是一种“下意识”的反抗,尽管引起此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不可否认劳动条件的低下、劳动强度的超负荷无疑是最直接的原因。这种情况如果再不加以重视、予以改善的话,恐怕会严重影响到劳动力的可持续供给,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先看今年年初,打工者们似乎像约好了一样迟迟不出来打工,以致各地普现招工难。事实上,现在打工带来的各种痛苦和弊端,已经被人们非常清醒得认识到了:首先,辛苦劳动却有着不能如期拿到工资的风险,年复一年的讨薪潮毫无疑问说明了这点。第二、劳动力进入工业生产领域,不可避免受到职业病和工伤的严重威胁,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相关劳动标准执行并不很到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劳动分工过细,劳动者成为工业化大生产的一个零件,无休止的进行简单枯燥的流水线作业,基本丧失了业余生活。第四、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工在城市往往得不到平等的对待,几乎没有融入城市社会的希望。而且,打工使得大部分打工者不得不与家人分离,无法承担教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责任,这也使中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家庭破碎化。等等如此,不一而足。而这些问题中最严重的几乎都是对法定劳动标准的违反,拖欠工资、无休止的加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等无一例外。法律代表国家理性从保护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于劳动关系做出了一些底线性的规定,可是就连这样底线性的规定都无法执行,也难怪曾经一如既往的打工者也开始冷静的思考,不远万里背井离乡地去陌生的城市成为一颗随时可能被抛弃的螺丝钉是否能给他们带来美好的生活?这也就导致了今年年初相当多的打工者一反常态的犹豫着要不要出来打工。这种局面虽然在数月后有所缓解,但仍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再看近几个月来,某知名企业接二连三出现年轻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引得整个社会开始关注新生代打工者们脆弱的承受能力。当然选择自杀是个人行为,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但是在同一企业中频繁出现员工自杀现象,不禁让人们质疑企业的用工制度是否合法合理。事实上,劳动者选择轻生,无论是何种原因都可以说是最无奈的选择,是无声的反抗,而且是最悲壮的反抗。年轻生命的消逝不仅仅是家庭的损失,而且一旦成风将成为整个社会的不可挽回的损失。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载体,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要将劳动者当作有思想的人,关爱劳动者,而不能仅仅将之视为一个机器零件。否则,必将会以各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失去必要的劳动力,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保护新生代打工者:首要是贯彻法定劳动标准
面对新生代打工者,企业要想能够继续招到人才、留住人才,就必须改进用工策略,逐渐建立起建立人性化、有尊严的工作制度。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体面和有尊严的劳动对于大部分普通劳动者来说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梦想,能否拥有合法的劳动条件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争取。
事实上,目前还远不到谈体面劳动的时候,普通劳动者只求企业能做到最起码的合法用工。只要真正做到合法用工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也自然就能吸引到优秀的劳动者。法律本身是蕴涵着巨大智慧的,法律从国家理性出发设计了对劳动者身体和精神的保护。以对加班的规定为例,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使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那么也是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体力、精神在经历了一天的繁重劳动后可以得到恢复,更是为了保护社会总体劳动力的可持续供给。然而,面对此规定,企业管理者扪心自问,真的做到合法用工了吗?猖獗的加班、“自愿”的加班协议等漠视或规避法律的方式非常普遍的存在。事实上,当资本不自觉守法时,作为法律实施者和监督者的政府有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否则法律的尊严、政府的威信都将荡然无存。
劳动法律中对于劳动标准的规定属于公法对劳动领域的干预。公法是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不应受双方合意的影响。还以加班为例,法定的每月最高加班时间,不能因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违反,超时加班也并不因如数支付了加班费就都当然变成了合法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在强大的资本面前没有太多议价能力的劳动者。事实上,雇主为了获得利润,会极尽所能酷使劳动者,对雇主来讲,只要市场上一直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给,他追求利润的目的就能够实现,这样对劳动力的肆意滥用也就具有了短期的经营上的合理性。但是,政府作为总资本的代表,却要为产业社会总体确保一定量的可持续供给的劳动力,保证“劳动力”的身体健康、精神健康,以维持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于是才有了公法对劳动领域的干预,也就是立法规定各项劳动标准以便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和培养。然而现实中对于此种法定标准却是普遍违反,以至于已经严重损害到劳动力的健康和可持续供给。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践踏,对立法者的漠视,更是对经济发展的摧残。
如今,在劳动关系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的同时,我们真心期盼着在政府的监督下法律不要被束之高阁。而企业也要积极承担责任,真诚的为劳动者着想,至少首先做到用工合法。如果连守法都做不到,那么其他所谓人性化的制度改进恐怕都是掩人耳目的空谈。


[1]王比学,厂家超额盘剥无视法律职工被迫加班敢怒不敢,2006年10月6日,http: / /www. southcn. com /news/ community/ rqjj/200511300234.htm.
[2]董保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治研究课题《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研究》(非出版物),转引自董保华,“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法学》, 2007年第1期,57页
[3]董保华,“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法学》, 2007年第1期,第 57页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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