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甘肃分公司13名飞行员辞职一案,经兰州市中院日前二审尘埃落定。13名飞行员一共赔偿约2590万元。令人意外的是,6名副驾驶员每人赔偿数额高于7名机长。 飞行员辞职为何这么难?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起淮
管理办法与劳动法冲突
谁剥夺了飞行员的辞职权?张起淮提醒说,注意《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6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张起淮律师认为,该办法所言的流动就是辞职,该条前两项实际上架空了《劳动合同法》赋予飞行员的自由辞职权利;而其第三项又表示如果仲裁或起诉后不再适用本条,你可以照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张律师认为制定者在这里玩了一个把戏。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劳动者一样享有自由辞职的权利。
另外,该办法第7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张起淮认为,华东局和华北局规定了飞行员每年的流动比例和离职需要得到原单位的同意,这些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单位。
《航空法》10年未修订过
而根据 《实施细则》和《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飞行员从递交辞职报告起,就得将飞行执照、技术档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管理局暂存保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因而飞行员辞职后,航空公司无权利扣押飞行员的个人资料。
张起淮说,航空界对于飞行员的保护从法律层面来说依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我国的《航空法》已经长达10年之久未修订过,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在航空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即为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的缓慢,与飞行员劳动生活相关的规定至今空缺。我国至今没有《飞行员条例》的状况已经严重滞后于航空业的迅猛发展,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急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行员条例》。
如何破解飞行员辞职难问题?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运输管理学院老师许凌洁认为,辞职难根源在于我国飞行员的稀缺。因此,一方面要减少需求,另一方面要增加飞行员的供给。
此外,飞行员应该允许流动,但如何建立有序的飞行员流动机制?许凌洁曾经在民航资源网做了一个问卷调查,其中赞同转会制度的约37%,支持自由流动的约41%。转会制度主要是指飞行员的流动采取转会的方式。她说:“转会制度可能有助于在短期内缓和飞行员辞职这一突出矛盾,但面向未来长远的飞行员市场,并借鉴国外飞行员管理经验,我更倾向于采取自由流动制度,只不过这种制度需要配套规则或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许凌洁说,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辞职并处于纠纷解决中的飞行员没办法飞行,时间有的长达两年多,他们有的变卖财产维持生计。为什么不能继续飞行的原因,在于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等“档案”无法顺利转出。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也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获得社会保障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管理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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