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3 19:10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今天(12月23日),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第一案,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董念清、许凌洁等各大院校的航空法专家都对东城区法院作出的“没有管辖权”的判决表示质疑。
广受热议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第一案在受案两年多后,被东城区法院以“没有管辖权”驳回。此判决一出,立即引来社会各界及众多法律专家的疑义。专家们一致认定:“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民航安全技术中心法规室主任谢兴权认为,完全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国际运输”的定义是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马女士购买的往返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是北京,泰国是经停地,虽然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仍可以适用。此外,蒙特利尔公约还规定,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杜新丽表示,这类侵权案件很特别,侵权与合同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没有契约关系谈不上侵权,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发生的险情。另外,从侵权上来看,马老太太受到的伤害是持续的,北京也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中国法院可以管辖。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师聂晶晶在微博中发表观点称:“等了两年多竟然是这个结果啊!!前几天讲课的时候我还跟学生说此案有可能成为中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一案呢。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毫无疑问有管辖权啊!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理由难道和泰航律师是一样的?!”
面对专家、网友对法院判决的疑义及对“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的支持,我们特此采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张律师告诉记者:“马女士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正确,公约明确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东城法院不仅给当事人和自己留下遗憾,也给中国的法治进程留下了无限难以挽回的遗憾!”同时他还表示:“我们会坚持上诉,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都已做好去高院的准备。誓将让此案成为《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适用的重要突破,并将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重大意义。”
本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董念清看来:“这个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国在司法管辖方面,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以保护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的最新进展,航行网将会做全程报道,敬请关注。(航行网 记者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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