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飞行员张军跳槽,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诉张军与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我们对此高度重视,认为春秋航空公司不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不正当履行法院判决。 一、新华航空公司不正当履行法院判决 必须指出,在本案之前,张军于2006年6月提出辞职时已经引起诉讼,后经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张军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此判决,2008年9月17日判决正式生效。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了。但至今,新华航空公司一直扣留张军的档案,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去新华航空公司执行张军的档案,在法院的强大压力下,新华航空公司只是放了张军的技术档案,至今还在扣留张军的人事档案,构成对张军的正常人事流动造成障碍,直接导致张军到(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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