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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董克科。今天是2010年1月13日。 1月13日凌晨,春秋航空一架从三亚飞往上海虹桥的飞机临时改停浦东机场,由于春秋未能对航班改降浦东机场给出详细解释,加之天气寒冷,三十余名乘客在到达浦东机场后,拒绝下飞机,僵持一个小时之久,并要求全额赔偿。而春秋航空发言人称,因流量控制导致航班出现了连环延误,虹桥机场没有停机位,因此改停浦东机场。无停机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航空公司不给予赔偿。 相关话题,今天我们连线新民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为我们进行评述。 张起淮: 首先,航空公司在原定的起飞着落的机票说明的机场以外落地,这属于变更了运输合同的约定。这个约定如果是在航空飞行运输过程中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人为之外的力量,是不需要赔偿的,法律上是可以的。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明确界定的。作为航空公司的运输企业,对于赔偿,航空赔偿,也是有相应规定的,但是就春秋航空公司所说的,在同一个城市的两个机场,其中一个机场因为航班的客流量的控制造成航班延误,并且没有机位而到另外一个机场着落,最后给旅客带来不便,是属于赔偿的范围,是应该给予赔偿,而且属于违约的表现……(详细内容,请收听音频)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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