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16:11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今年6月,航行网空勤辞职栏目报道了关于沈阳三名机长教员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的新闻。今天,我们收到了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南航北方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无疑再次成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告诫航空公司如何依法尊重飞行员劳动权益的又一经典判例。
从今年的一月份,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就带领着空勤辞职团队的助手们奔波于全国各大城市,为不同公司、不同经历的飞行员代理辞职案件。无论是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零赔付”判决,还是多起用时短、效率高的法院调解意见书,这些都将成为张律师及其整个律师团队的工作动力。以下为航行网对案件的具体报道: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冯恩源、郭海锋、于兵三名机长教员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北方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8月17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南航北方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一、解除冯恩源、郭海锋、于兵与南航北方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冯恩源、郭海锋、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各向南航北方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30万元;三、南航北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为冯恩源、郭海锋、于兵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南航北方分公司作为二审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冯恩源、郭海锋、于兵支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210万元,违约金分别667288、570215、706122元,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请求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均没有给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委托培养的飞行员,与上诉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已近10年,现被上诉人提出辞职,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原审法院参照国家民航总局对飞行员流动应当支付的培训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70万元为基数,计算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违约金系130万元系恰当的,且该130万元的培训费用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劳动者不应再向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招接收费用。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赔偿直接损失30万元的问题,因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三名被上诉人分别于2010年10月13日、2010年10月9日、2010年9月30日向上诉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已实际收到。故上诉人提出的原审判决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南航北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给予认可。面对飞行员的辞职,航空公司通常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高额培训费用及各种漠视法律的做法拖延、阻止飞行员辞职。通过代理几百起飞行员辞职案件,我们深知,飞行员辞职原因主要是因为航空公司的管理制度混乱、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和对飞行员身心的关怀不够。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南、新疆、湖北、沈阳等多个城市均出现了“零赔付”判决。这些法律实践也充分说明了法律对于广大空勤朋友的有利支持。
航行网空勤辞职团队祝所有空勤朋友们工作顺利。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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