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16:32 来源:航行网 作者:中心新闻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南航北京分公司诉飞行员刘兴建培训费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8月26日作出裁决:驳回南航北京分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裁定“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南航北京分公司要求刘兴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返还住房补贴均建立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劳动合同已判解除,故南航北京分公司要求刘兴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返还住房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又一例飞行员“零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南航北京分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刘兴建向南航北京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并且南航北京分公司没有与刘兴建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培训计划及培训费数额,而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等同于服务期限。南航北京分公司支付的住房补贴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既已发放无需返还。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