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热议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于今天(2011年4月13日)在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代理律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的首席专家张起淮、董念清在庭上对本案的适用法律、侵权责任、责任赔偿及相关数据计算进行了专业的法律论证。
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依然坚持之前提出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1999年,中国签署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ternationalCarriageByAir,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其后,根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通知,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故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之蒙特利尔公约增加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官司理应在中国打”。本案的另一位代理人、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董念清认为:马美兰一案极富典型性。虽然在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类似的案例,这个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它提醒我国在司法管辖方面,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以保护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过多达五次以上的开庭,今天开庭首次通过了本案的适用法律“蒙特利尔公约”,此次适用法律的通过,使得本案正式成为了“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适用“第一案”。针对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认为事故是由于飞机防相撞紧急拉高所致,然而此次事故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是飞机正常运营中所出现的情况。最后关于双方存在较多争议的精神赔偿部分,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航空旅客的赔偿实行双梯度赔偿(双梯度责任),在11.3万特别提款权范围内,航空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也即无论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在11.3万特别提款权范围内的赔偿请求,航空公司均应支付给受害人及家属。残疾补偿金是按照伤残比例计算的,是一项独立的赔偿项目,不能等同于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对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
最后,本案因为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休庭,择日判决。关于本案的最新动态,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会及时关注并做进一步报导。
(责任编辑:管理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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