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010年8月31日电 今天,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律师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对旅客进行了赔偿,但是,刑事、行政责任不能免除,事故原因仍要彻查,如是人为原因,相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律师解析 航空赔偿最高限额40万为何被突破?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介绍,2006年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仅40万,这是现行的赔偿标准。但是,40万的限额没有反映实际生活水平的增长,没有体现航空乘客,高消费、高支出,应得到高回报和高赔偿,更没有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接轨。而且时隔四年之久,40万的限额在本次空难中已无法适用。
张律师介绍,“《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毕竟是一部规定,结合立法法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参照规章的规定,同时与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赔偿的规定不一致,40万限额进行修改是必须的。”
据介绍,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责任限额的审查机制,一般5年一审,以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消费进行调整,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以制定一个持续的、浮动性的条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律师解读 96万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张起淮律师认为,此次空难应根据我国的民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张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法律,最基本的赔偿金应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组成。依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同命同价,就高不就低。”
据张律师的介绍,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2010年的死亡赔偿金为26738元/年×20年=534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一人计算17893元/年×20年=357860元(如根据2010年6月30日最高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现行死亡赔偿金标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即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新死亡赔偿金标准);丧葬费48444元/年/12个月×6个月=24222元。上述几项的合计金额最低为534760元+24222元+357860元=9168 42元。如果再计算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这96万的赔偿是适当的。
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和刑事责任
张起淮律师表示,虽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对遇难旅客进行了积极赔付,但是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赔了钱,也得对责任方进行处罚。“我觉得此次空难的下一步,还是应该彻查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才能给遇难者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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