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4月,东方航空公司的多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后,未降落就返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月7日,东航发表声明称,3月31日至4月1日共计21个返航航班中,有部分航班并非当时机组所反映的“天气原因”返航,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东航方面表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人,并对旅客进行补偿。新浪航空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做客新浪航空频道高端访谈栏目,请他谈一谈对此次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看法。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新浪宽频直播间,这里是新浪航空航天频道高端访谈栏目。近期有关航空公司飞行员的事件比较多,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航空案第一律师张起淮,请他谈一谈近期有关飞行员的相关问题,张律师您好。
张起淮:你好。
主持人:近期有关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的事情比较多,甚至传出了飞行员集体返航的事件,您认为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这样的事件发生呢?
张起淮:对于飞行员的集体返航的事件,我认为它不是单纯的一个偶发的事件,应该说飞行员选择这种侵害或者损害广大旅客的权益,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种行为,可能是积蓄时间很久了,特别是他一定是下了很大决心。这十几个航班几十名飞行员都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矛盾已经是由来以久。这种做法我认为作为一个飞行员,特别是机长,作为机组的所有成员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选择这种集体返航而不顾广大旅客和乘客的利益,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不可取,应该给予所有的飞行员将来的职业中间应该杜绝。但是他这个背后的问题我倒是认为应该引起大家关注,他为什么敢冒这么大的风险采取这种行为?很可能我认为在有效的协商司法等途径不畅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这样的事情发生。
当然在集体返航这么一个事件发生,这个中间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的问题的话,应该说它是在中国的飞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飞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航法,对于飞行员,特别是机长赋予了他起飞、不起飞、着陆、不着陆、改变航线和不改变航线,当然改变航线包括着他返航的权利。但是这种法律上赋予他的权利不能滥用,这种权利他可以去选择,当然这种权利他选择返航,他可以是什么样的性质呢?他可以比如说我身体不好,我心情不好,我的个人健康状况不够,这个他是可以的,当然这个健康不够,每个飞行员登机时都要做健康检查,每架飞机起飞时都要对天气有预报,但是这种自然界的现象和人的身体一样,有瞬息万变,如果气象有了变化,不符合起飞条件,他完全可以不起飞,如果不够落地的相关条件他也可以不落地,他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其实这个不管是我们中国,还是其他的国家外国,对于飞行员特别是机长赋予了非常高的权利,机长一般来讲飞机一起飞,机长说了算,这个机长的权利实际上赋予他这么高的权利,就是为了保证飞行的安全,保证广大乘客的最大利益,尤其是生命安全,而且为了能够实现旅行的或者运输的安全顺利准点到达,所以赋予他的权利。因为只有机组和机长才能身临其境地知道这个时候的飞行条件标准够不够,当然也包括这个飞机机上面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机上发生一些重大的比如疾病,甚至一些危机飞行安全的事件,机长都可以当机立断决定改变航线,返航,或者选择迫降场迫降。
但是如果这个权利用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用这个权利去侵害广大乘客的利益,那显然不可取,而且应该禁止,如果都这样的话这个权利越大,损害就越大,但是你还不能杜绝,这种权利不能收回,说不给他这个权利,当空中发生了问题,那个机舱里面有了问题,你还等待地面给你一个指令,那不就晚了吗?所以不可能,而且他可以目击或者通过雷达看见明明航路上有危及飞行安全的气象,那他不采取他的果断措施,还要等待你请示,请示完了以后来不及了。所以法律赋予机长的决断权是正确的,也是对广大乘客最大限度的安全的一种保护。所以说这次集体返航事件发生,那就是机长可以任意找个理由返航,但是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那我说两个方面原因,第一,航空公司在飞行安全和飞行人员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而且问题非常严重,一个公司有这么多架飞机,这么多名飞行员都采取这种行为,那不是一般的问题,这是一个原因,是航空公司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
第二个原因应该是飞行员,飞行员本身自己既然是选择了这种职业,就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遵守自己的职业规则,并且要严格地去执行我们飞行规则和航空法。如果飞行规则,航空法连这个飞行条例你都不去执行,你要知道一旦飞出去了谁也管不住你,那问题就严重了。所以一个飞行员最起码的素质是要能够遵章守法,并且能够勇于为广大乘客的利益而承担和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用牺牲乘客的利益换取自己的利益,这是这次事情,这个事件最大的问题点,就应该在不管你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牺牲乘客的利益,而换取自己的利益,这就不对了。
当然你自己的利益怎么去保护,怎么去换,那后面我们都可以谈,这个问题大家已经见到了,很多甚至可能比你这18个航班,14个航班中的飞行员合法权益,或者你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劳动保护和待遇比你还差,但是人家选择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可能没有选择这种形式。但是我们也在这里提醒我们广大的飞行员朋友,我跟很多飞行员都是好朋友,也是我的当事人,也有很多不是当事人,关注飞行员的朋友们,我提醒大家应该选择正当的程序和方式去解决我们与任何一个公司,或者任何一个个人,包括家庭矛盾的处理和解决。不因为我家庭有矛盾,我上到飞机上就不顾一切去发泄我的情绪,这就不应该了,这一害自己,二害家庭,更害公共利益,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的利益。每个乘客是无辜的,如果这样的话谁还敢相信我们的飞行员,可以安全正点地驾驶着飞机飞向自己想实现的目的地呢?这个比较严重。
主持人:那国外有没有发生过类似的集体返航的事件? 张起淮:就我所知道的航空界存在的各种飞行员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所采取的各种过激行动,还没有过像我们这次发生的这么多架飞机集体返航的事件。我们可以知道从2002年、03年、04年直到07年,法国、德国、英国,它都有飞行员罢工,但是他的罢工也是通过一种手段,而且通过一种途径,而且是通过法律上允许的手段来采取的这种行为,而不是像我们这个,你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也不允许,没有说可以,那你就选择了这种,而且这么大面积地去做,这种影响和损失是严重的。当然了,我们国家从2001年2月份已经开始申请加入国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这么一个公约,2001年6月这个公约我们正式加入,加入这个公约之后我们国家,就是说这个公约中间允许劳动者罢工,但是我们的法律,就是我国从宪法到各种法律来讲,宪法允许我们的公民可以游行,但是游行你要按时去申请,要申请路线,申请人数,要告知谁是组织者,你这次游行要喊什么口号,是什么主题,有几辆车,有多少音响,这个要提前申请的,公安机关批准。
但是罢工我们的宪法和所有法律没有这么一个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但是我们加入这么一个国际的公约,只能说我们是公约国,我们国家在立法上或者在对待罢工的态度上,肯定不是这种禁止的,但是如何去行使这种罢工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做了你不能过,你要是没有做,那你应该选择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我想在关于罢工问题上,我们国家也应该尽早出台我们相应的规定,能够使一些选择罢工这种方式解决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来一个有法可依,而且知道怎么去依,怎么去做。
主持人:那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如果这次集体返航事件真是由于飞行员个人原因,罢飞导致的,飞行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张起淮:如果说是罢飞造成的,如果说这次集体返航是有罢飞的目的,我想目前为止来讲,我一直认为这次罢飞事件是一个消极怠工的表现,因为这个罢工和罢飞,罢飞就是罢工,作为飞行员不飞,厨师罢厨,我不去做饭了,你就属于罢工,这是专业问题,所以罢飞是罢工的一种。但是罢工也好,罢飞也好,是不干,是抵制,但是飞行员他这次飞了,也按照你的航线我飞到了,但是我回来了,我找了个理由,选择了法律上赋予我的权利,我可以回来,我回来了。我估计可能这些当事人他有个想法,我钻这个空子,我也这么说,让你领导知道,让你公司重视,但是他恰恰认为这种形式可能问题严重性没这么严重,他没有考虑后果会这么严重,他可能想我飞回来了,也安全了,但是你要知道我们大家一起动了,有这么多人对你公司的管理,对你公司的模式是反对的,肯定轻于罢工。所以飞行员原来最多的是请病假,然后提出辞职以后静坐,去主张自己权利,但是像这种集体返航还是第一次,我觉得他们选择了一种新的模式,新的方式,他认为可能这种方式会轻于或者低于那种影响,或者那种危害,但是恰恰他忘了一个问题,就是你肩负着整个航空公司对广大乘客所达成的运输协议,你也肩负着这些乘客对你的最大的信任,把性命交给你了,把最大的财产和利益交给你了,结果你没有把你肩负的法律上的责任和职业上的责任,出现了集体返航,这种形式是不应该的。
当然我应该肯定地说,这18个航班也好,14个航班也好,不会有一个飞行员是出于想对广大乘客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给予侵害,我觉得不会的,也不会像有人所说的那种情况,可能带有自己其他的目的,我觉得他还是认为他自己的,这些飞行员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公司你不重视我,我就给你公司一点小小的难看,给你公司一点难题,出个难题让你做一做,可是这个难题出来以后你自己在做了,这就不应该了,这个玩笑就开大了。
主持人:有网友认为,飞行员驾机返航与劫持飞机没有什么区别。您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张起淮:网友的这种提法,说法,甚至气愤,我认为可以理解,如果不了解刑法,不了解我们国家法律的界定,那么这么说也应该理解。但是我们要强调一个问题,劫持飞机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间叫做劫持航空器,这个犯罪的罪名,劫持航空器肯定构成犯罪,但是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是故意用暴力的手段胁迫,然后改变航线,采取把航空器正常的驾驶和权利,甚至航空机的控制权在他手里,为实现他的任何目的,不管他什么目的,在我们这个罪名下都应该可以构成犯罪。
但是强迫的手段去改变控制飞行的人,或者飞机的人,这次的事件如果用这种罪名来定性,我认为过了,而且肯定不构成,我准确地或者说肯定地说,这一次的航班集体返航,所有的飞行人员都不会构成所谓的劫持航空器这个犯罪的罪名。因为他在飞机上面,一,没有采取暴力,二,没有劫持,三,他还是想安安全全地把你飞过去,安安全全地再给你飞回来,他没有去采取过激的行动。如果有其他过激的行动,甚至飞到那个地方去,我落地,通知你航空公司,说我飞到这儿了,解决不解决问题,那当然是劫持了,不但是劫持了航空器,还劫持了人质,没有。所以我们说劫持航空器这个罪名的问题,不能够等同,当然大家认为你这种行为,给我的感觉和你的这个做法就是给我的这个感觉,就是被你劫持了一次,咱们民间网友的态度可以理解,但是不一定,咱们换位思考,他即使有罪,也不是劫持航空器的罪名,所以我们说在民航法中,在飞行规则中有一个说法,叫做玩忽职守。
所以我倒是认为这次事件应该是一个消极怠工的性质,但是如果说它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我不得而知,究竟现在有多大的严重后果,有多大程度,通过工作组详细的调查来测评,最后如果认为这个事件非常严重,那么他应该构成玩忽职守。在民航法中玩忽职守是要受到处罚的,他的处罚应该是什么呢?玩忽职守应该吊扣你的驾驶执照1到6个月,还可以吊销你的驾驶执照1到6个月,当然在吊销、吊扣之前首先是采取轻微的可以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和纪律同时处分,这吊扣、吊销6个月还不足以能够震慑你处理你的,还可以给予吊销执照,那就是终身吊销你的执照不能再飞了。如果说这些都不足以,那已经非常严重了,那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国家的航空法就是这么落后,航空法上说如果是这样,就要依据148条,111条之类的,你再去找那个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那是79年以前的刑法,罪名都不成立了,玩忽职守罪,如果我们说会不会是玩忽职守罪呢?玩忽职守罪的罪名现在的刑法,我们97刑法,那是79刑法上的,97刑法已经把它分解了十几个行为,到别的罪里去了,玩忽职守罪首先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说只能用玩忽职守这种行为去界定,但那不构成,那么构成什么呢?现在97刑法中间,也就是我们现在正在实施的刑法中间,有一个罪名,就叫飞行人员重大事故罪。如果这个事情不构成重大事故,那不构成犯罪,重大事故重不重大,我认为它是否对于人的生命安全,人身的健康造成没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没有,如果都没有,是不是造成了重大的政治影响,社会的稳定,是不是造成了,如果都没有,那么还是不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我认为这个事情通过媒体的高度关注,因为在这个前期有因有果,前面一直大家关注着飞行人员在辞职,从海航几十名飞行员,到东航,然后到国航,都有辞职的,一直在关注,媒体在关注这个,突然出来一个返航的事件,集体返航出来以后媒体给予高度关注,我认为这次关注是推进我们民航界航空企业,也是帮助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寻找一个好的方法,来解决劳资纠纷,劳动纠纷的一个好的时机,但是不能因此媒体关注率高,那就是有重大影响,构成了重大的严重的后果,这个看怎么界定。我个人认为还是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
主持人:东航此前说是天气造成返航的,现在又说有人为因素,乘客现在要以商业欺诈起诉东航,您认为这个事情构成商业欺诈吗? 张起淮:不构成,东航不管是什么原因,他前期向媒体,向公众,向乘客来宣布,说是出现了天气原因集体返航,但是这个时候因为飞行人员也向媒体,或者向他的组织,向他的公司也是说天气原因,这个调查允许有一个过程,尤其是我们看到民航总局工作组到了之后,很快就查清了一部分事实,很快东航公布了有人为因素,是他自己又把这个问题进一步查出来之后,又进一步地向媒体和公众宣布的,那么他就不应该说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当然这前面会不会有网友说的,和媒体说的,就是公司的领导也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事情捂住,和飞行人员统一口径一起欺骗乘客,如果你能拿到这样的证据,那也属于他的告知信息公开不真实,是不是通过这个不真实就为了欺骗你,诈骗你,这个我看还不是。所以要说我没有这个航班,我没有这个航线,我飞不了漓江,我只能飞到版纳,你上了飞机我把你骗上来,这有商业欺诈的成分。这个我觉得随着事件的调查,肯定还会进一步的出现新的情况和结论,肯定不会就此结论,因为一个事情的发生过程是复杂的,所以请乘客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所包容,而且我认为没有必要你说他欺诈,你去起诉,当然这是你的权利,我作为一个法律人,职业律师来讲,你恐怕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律最终的支持你的诉讼请求,难度比较大,你证据何来,你的依据是什么,人家欺诈,但是确实他前面这种态度,你说了东航不及时公布,也不及时承认,也不及时说赔,现在说是补偿,而没有及时说补偿,但是我也一直说,像这么严重的问题,如果处理一个飞行员首先处理东航云南公司的主要领导,你云南公司的主要领导在平时是怎么做的,怎么管理你的飞行员的,其次是飞行人员,特别是国家把这么重大的财产和这么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交给你了,你应该去遵守你的职业操守,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主持人:刚才您谈到对乘客的赔偿问题,根据刚刚得到的消息,东航承认了人为的因素,并且愿意每人赔偿最高400元,您对这个怎么看? 张起淮:我相信这400块钱的补偿,所有的18个航班,每个乘客我这么说是不是绝对了?但是大部分乘客不会满意,原因就是一,你都没有对你这次的行为应该负的法律责任认可,那补偿,补偿是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愿意,我给予你施舍,我给你一些帮助和补助,那叫补偿。既然你要补偿,我觉得乘客没有多少需要你施舍的,关键的问题,你要认同你究竟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你给我这个钱?我认为还是应该赔偿的。赔偿问题在我们整个航空界,所有的航空公司都是按照补偿,嘉峪关拒载,我补偿,或者我出于人道主义给你,你该负法律责任就负,你认为不该付一分钱都不要给。最早是深圳航空公司出台了关于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但是其他航空公司都不一致,而且只要航班延误,你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个我也有体会,究竟是多少,他没有个具体标准,所以应该统一这个赔偿标准。 如果说这次,不能按航班延误的标准来,那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补偿,欧盟不一样,欧盟的赔偿是按照你乘坐这个航线的公里数,一千公里以内延误一个小时我赔你多少,一千公里到一千五百公里之内,那我延误一个小时赔你多少,延误两个小时赔你多少,一千五百公里以上又赔多少,他包括航程的距离和延误的时间,加在一起给你一个有效的赔偿,但是我们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统一,我认为我们民航可能没有得到统一,但是应该制定一个强制性的标准,所以旅客就不会困惑了。所以你问我旅客会满意吗?旅客肯定不会满意。 主持人:广大乘客和网友对航空安全问题非常关注,航空法是否有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来管理这些类似于这样的集体返航事件? 张起淮:对于集体返航这个事件,包括航班延误这些,应该说我们现行的航空法,现行的飞行规则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是完全可以来调整和制约的。但是这个安全的保证我们有了,我们说航空法有些滞后,有些已经过时有些条款,毕竟不适应现代的形势,但是这次事件应该讲我们的航空法,包括民航的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都能够对此进行界定和调整。所以我认为这次集体返航事件,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它是一个要查清事实,然后确定它的性质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摆在这儿,这把尺子在这儿,究竟这个人是站在那儿还是躺在那儿,这个衡量完了以后再对它进行定性,进行处理,关键是你处理的方向,是能够通过这个事件使劳资双方,尤其是航空公司将来在航空公司的发展,民航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还是处理完这个事情激化了一些矛盾,埋下了一些隐患,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处理任何问题都应该把握查清基本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做出准确的解决办法,而且这个解决一定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奥运召开之前的大好的国内的安定团结的形势,特别是要有利于目前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大家在平等的平台下互相配合和发展,而不应该通过这件事情的处理,让人们本来就对这个事情有很多误解,而且不相信,对你民航的信誉,信任的危机加深,而不是说用你的袒护去加深,而是说要实事求是,不能迁怒,我认为你闹,你想走,这次我抓着了,我让你飞行员怎么怎么着,那不合适。我们认为飞行员这个群体是知识密集型的一个岗位,而且是一个群体,我们相信通过这个事情接受教训,其他飞行员也引以为戒。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出台相关的措施,之前民航华东局出台了飞行员限制流动比例的办法,您认为这时候出台这个办法是否合理? 张起淮:华东局出台关于飞行员流动这个限制的办法,我认为一,单方面去出台这种东西,你自己定了可以,但是我恰恰去拜读过,这个规定有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你一个行政部门很多卡都设在这儿,比如我举一个例子,他设了一个关于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每年只能走1%的数字问题,我们说这1%要走的话,走得了,走不了,他符合劳动法,他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99%要想走怎么办,就不可以了吗?劳动者赋有劳动自由,所以我认为既然航空公司说我们都知道,你想向更好的地方去跳槽,别人要挖你,挖他是用锹还是用什么,无非就是给他高的标准,高的条件,好的待遇,为什么你不能够?他能够把成本都不要了给他高的待遇吗?显然,你的这个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出现问题了,你和劳动力之间的沟通,这种渠道出现问题了。人家说了,我们常言道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如果你这儿非常好,放了一个安乐窝,我为什么要去加班加点超时飞行,我为什么要去没有疗养的地方飞行,没有节假日的地方去飞行?所以说不要说飞行人员或者民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在挖飞行员,挖,怎么挖的,还是用钱,为什么用钱,你也用钱把他留下来,因为他挖,我也把辞职的费用涨的无限高,你这次东方航空公司创下世界纪录,你这次十几个航班创记录,你在主张飞行员的辞职的赔偿也创记录,一千两百多万,郑机长,你要一千两百多万的主张,凭什么,你就是无法无天,你要能给我算出来一千多万,我们说摆在这儿能算出来吗?民航总局明确规定,五部委的文件,70万到210万,是有道理的。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法院,仲裁委都把培训费违约金都判给了飞行员,我们到现在为止民航总局领导下的各航空公司,有没有一家航空公司能够主动站出来说,我们在跟飞行员的劳动纠纷中我们有违约的地方,我们有不够的地方,我们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总是我们没有,他们就是要跳槽,他们就是要辞职,那你总是有理,那我们全国都应该学民航,全国都应该学航空公司,你是我们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楷模了,标兵了,怎么可能呢?我们说航空公司,应该说民航它是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到今天你这个市场经济了,过去的计划经济痕迹,半军事化的管理已经走入这个,你考虑过没有,我们有诸多的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一些管理模式,特别是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上我们存在的问题,应该反省自己,我们应该把劳动合同中和劳动关系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方面精神的,去把它理顺,我们有那么多人,航空公司有的是钱,而且你有的是你的编制和你的人员,你完全有专业人才把它理顺,我相信不会有一个航空公司的老总和民航局的领导,希望就用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或者已经不适应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来继续维系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关系。 我注意到今年年初民航总局的高局长讲话,专门强调你培训费就是培训费,严格禁止超时飞行,而且要求各航空公司尽快把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框架指导下签订,或者重新签订,或者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我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应该签订培训协议,你有培训协议吗?很多航空公司没有签,但是近来我也看到一些新的航空公司他们签了,签了这个你就应该明确,你培训的培训费我为你出,你培训完了以后你要为我服务飞行多少年,这个飞行之后如果你完成不到,你应该怎么给我?你怎么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这个约定和需要70万到210万这么一个原则的规定吗?显然不用了。所以我说了,贯彻和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民航的各航空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而且是非常迫切,现在急需尽快地去贯彻。很多人说你说这点我们早就知道,关键你没去做,为什么要到法庭上你才搬出东西来出洋相,你培训都没有发票,有几个有发票的拿出来,我花多少钱,我代理的案子中间有很多以某公司顶级的飞行总教员在下面听,有刚刚进到你公司三个月的飞行员在下面听,听完以后都有一个感觉,我的东家怎么这样?将来我不是也这样吗?本来是安心飞行的,为什么听完以后反面作用。所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我们说哭死人是为给活人看的,你打官司都到了法庭上了,你打官司至少现在依法办事进入纠纷的解决,你要显示出你航空公司的真实诚意和依法办事的依据,你不要漫天要价,也不要找什么关系,就是跟法院仲裁委协商个东西,不应该这么处理,因为奥运之前为了飞行安全,飞行人员不应该不如此,劳动者都是劳动者,谁都可以,你有本事和办法,你应该把航空公司的劳动环境给建立好,跟飞行人员之间的对话渠道沟通好,缓解化解矛盾,而不应该激化,强化,恶化矛盾,这是重要的。 主持人:感谢新浪网友光临本次直播间,也感谢张律师给我们解答这些问题,谢谢大家,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谢谢。 张起淮:谢谢。
航行网首席专家张起淮视点:http://www.hangkonglaw.com/a/expert/zhangqihuai/index.html (责任编辑:管理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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