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2 14:54 来源:航行网 作者:首席专家张起淮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12年2月1日张女士携女儿和丈夫乘坐美联航客机由美国关岛返回上海,登机后因为行李放置问题与空姐发生言语冲突。争执过程中空姐不满张女士丈夫言语(坊间一版本描述张女士丈夫反复向空姐喊道“you shut up”),感觉受到了侮辱遂报告机长。后机长以“航空安全”为由告知夫妇二人必须下飞机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否则该飞机将不能起飞完成航班任务,并报警请来荷枪实弹警察。在张女士下机并同意道歉后,工作人员仍拒绝二人重新登机。最后,未满12岁的女儿被留在飞机上,而张女士和丈夫则只能改乘第二天的航班返沪。美联航机长的这起“拒载”事件,让张女士一家觉得很气愤,并表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事件报道后,一时间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新闻中“中国人、美国、拒载”等关键词更触痛了中国人的敏感情绪。有些网友认为美联航机长的行为过激,因为一些小事情把乘客“请”下飞机实在太过份,许多人更直接愤慨的指责美联航的“拒载”行为是针对华人的歧视和侮辱。
网友们的言论在情理上可以理解,然而就法律角度而言美国机长拒载中国乘客确有其正当理由。
飞机不同于其他运输工具,其航空运输的特性也决定了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而机长作为航空器的负责人,负有着保护航空器及所载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也拥有着对该航空器最高的管理权力。
早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中, 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赋予了机长的这种最高权力,并在日后成为国际航空法的一条公认准则。《东京公约》第三章第八条明确规定: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行为危机航空安全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而公约的第十条对机长权力做出进一步的保障,规定了机长依法行使管束措施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机长权力和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各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之间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在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中也对其有明确的表述。《民用航空法》第五章第2节“机组”第44条到50条中就规定了机长在判断、处理安全问题时的所享有的权力范围。第44条、46条更是直接指出: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由于美国一直以来把国家安全作为其最核心利益进行保护,自从9.11事件之后,美国更是采取异常严格的态度和标准,由国土安全部直接管理航空安全事务,并通过《国土安全法案》、《联邦航空条例》、《安全飞行条例》、《航空和运输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完备的法律以加强国家航空安全。旅客从安检到登机更是必须经历一系列比别国繁琐的程序,以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如果乘客在飞机上与他人发生冲突,机长认为有碍航空飞行安全可能,依据法律拒绝其乘坐航空器是完全正常的。
此次美国机长拒载中国夫妇事件,表面看似是因为语言冲突这个在我们大部分国人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造成的,但表象下却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民用航空业起步相比国外较晚,乘坐飞机对于绝大部分乘客而言还是比较新型的出行方式,加之民航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对于航空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我国乘客对国外航空法律安全标准的了解甚少。很多乘客在乘坐飞机时不明白航空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对有碍航空安全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识,也不了解违反相关航空安全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导致了我国乘客普遍对于航空安全法律意识的淡薄。
其次,虽然我国民航法规与美国在机长权力和对违反航空安全行为人约束措施方面有着同样的规定,但两国在处理事件的方式方法和处理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东西方文化的不同,中国的机长在国内航班上遇到此类事件一般会抱着“息事宁人”、减少公司负面影响的心态不分是非的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并且缺乏统一的处理标准。这无形之中间接的纵容了一些低素质旅客影响、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实际上,在中国鲜有旅客因为影响航空安全被拒载的事情发生,近年却屡屡出现机组人员被乘客打伤的报道。而在美国,一旦乘客不遵守规定且不听劝阻,就会被视为挑衅行为,机长就会行使权利以‘危害飞行安全’为由拒绝该乘客乘坐飞机。由于国内航空公司和机长普遍对于自身保障飞行安全责任认识的缺失和处理相关问题力度的不足,这就造成了一些旅客在习惯“国内标准”后,对“国际标准”水土不服的怪现象。
第三,由于国内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乘客之间在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对等,以及航空公司内部责任制度的不健全。在诸如航班延误、服务缺失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后,没有形成一个方便、畅通、高效的投诉渠道,往往出现旅客投诉无门、无赔偿标准、诉讼成本大于赔偿的现象。这就致使旅客在合理纠纷解决渠道被堵死的同时,只能通过“吵”、“闹”等非常规方式表达自身的不满,久而久之,在国内民航运输中,旅客这种原本非正常的解决纠纷“方案”形成了“习惯”,渐渐替代了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以当国内乘客走出国门在飞机上遭遇纠纷时,往往会基于国内的经历做出相应的行为,引发了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由于很多国内乘客在语言上无法和国外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进行有效地沟通,对国外的一些特有的风俗、习惯并不了解,以及东西方文化在思想上体现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乘客与国外机组人员、航空公司之间在表达上的互相误解,也是此事件的一个诱因。
其实,中国人在国外航班上发生类似事件已不是第一次。无独有偶,早在2001年,时任铁岭市市长的姚某在赴法招商谈判时,也曾因为行李架占位问题与法航的机组人员产生言语冲突导致机长通知警察将其带下飞机。
而另一起近年来比较关注的事件则是2010年一名来自中国江西的留美博士生江海松,为了与女友作临别一吻擅自闯入机场安全区,而导致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机场关闭了六个小时。后美国警方经过排查将其逮捕。
通过对于类似的事件的反思,我们开始重拾一个一直以来很多人忽略掉的“常识”,那就是:权利和义务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如果你只注视权利这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那么你将注定无法花出这枚硬币。作为享受航空公司服务的乘客,并不是真正“万能”的“上帝”。在享受旅行服务的同时,应该认真的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是一个乘客基本素质的体现,也是对他人权益和航空器公共安全的一份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动,获得他人的公正的待遇与赞许。
在此事件中,如果乘客在遇到纠纷时不进行激烈争执,而是通过事后建议、投诉甚至起诉等正常途径加以解决,就不会招致如今沸沸扬扬的“拒载门”,落得自己尴尬的局面。
另外,在反省我们旅客自身问题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美联航在服务和处理此事件上的不足之处:如果美联航在飞机客舱内配备熟练中文对话的机组人员或华裔空姐提供多语言的服务,在纠纷开始发生时灵巧的化解纠纷,或在争执中警示乘客将会发生的法律后果。也许,同样可以避免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
最后,此次“拒载”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首先,在中国快速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的同时,应该提高个人素质,充分的展现出中华民族应有的美德和东方智慧,以“礼”的态度化解矛盾而不是以冲突行为解决问题。其次,我国乘客应该了解外国民航相关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一方面是积极履行自身旅客义务,保障飞机航行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欧美各国的航空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处理投诉的方式上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基本可以做到及时、公正的处理问题。我国旅客在遇到纠纷或者发现机组人员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外,我国的民航管理机关和航空公司应尽快的填补在航空安全监管方面的缺失,严格和统一责任标准,并切实的担负起航空安全知识宣传的义务在公众中予以普及。同时还应该努力的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完善客户服务及投诉制度、索赔渠道的畅通,以避免因此发生的纠纷,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最后,还要建立起一套航空运输安全问责制度,在机长权力,飞行安全和和公民利益三者之间的相对平衡中,找到相对完美的契合点,如此才是解决问题之道。(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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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平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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