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经纪人汪子琦一行三人乘坐中国南方航空CZ6800航班,因私自调换座位被机组拒载。事件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网友们也在微博中展开热议,各路专家纷纷发表观点。中国航空法专家、中国国际、北京、武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百强大律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中国民航大学客座教授张起淮在第一时间针对此事在微博中发表了专家观点: ● 6月9日,发生在南航航班汪子琦的抢座事件的是非曲直是十分清楚的: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5条明确规定,禁止“抢占座位、行李架”等危及飞行安全以和扰乱飞机内秩序的行为。飞机运输的高度危险性和飞行安全的重要性,就决定了每一位乘客乘客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和要求,以防止危及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机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第四十六条: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 国际社会专门制定了保证航空安全条约,象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通称“海牙公约”,赋予机长一定程度的治安管理权、机组领导、飞行组织与实施、飞机特殊情况处置权等。这也体现在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2条和23条。
●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何况法制中国的今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何况高速运输工具的飞机?电影院都要对号入座呢!
● 机长和全体机组保证全体乘客和飞机的安全,不仅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他们应尽的义务!因此,只能做到,做好,绝不能放任或懈怠。否则,就是非法和犯罪!
(责任编辑:管理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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