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1 10:44 来源:航行网 作者:余婧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新闻背景: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媒体上关于各种弃婴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有关报道,仅北京每年接收的弃婴就超过200余人。弃婴是一种丧失良知、豪无人性的作法,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弃婴让人心痛、担忧。作为一名法律人,同时作为一名社会人,我们在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时,更应关注酿成这一幕幕悲剧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
不久前,北京电视台播放的一则新闻:一位妇女上厕所听到蹲坑的下水道里有婴儿的哭声,立即报警,110的救援人员赶到后使出浑身解数终于抢救出一个拖着脐带的男婴。由于抢救及时婴儿最终活了下来。
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媒体上关于各种弃婴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有关报道,仅北京每年接收的弃婴就超过200余人。弃婴是一种丧失良知、豪无人性的作法。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婴儿必须依靠父母的抚养才能存活,弃之不顾无疑属于法律上的情节恶劣,一般都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像北京新闻报道的将婴儿丢在厕所下水道里,或者是将有的人将婴孩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深山沟中,那么此时行为人构成的就不是遗弃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为什么抛弃在路口就构成遗弃罪,而在人烟稀少的山沟就构成故意杀人了呢?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遗弃罪的主观心态是将婴儿抛弃,从而逃避抚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态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场所,婴儿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大,说明行为人只是想逃避抚养义务,但希望遗弃的婴儿能获得救助;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地方,那么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没有获救的可能,行为人对此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弃婴让人心痛、担忧。我们在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时,更应关注酿成这一幕幕悲剧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
从遗弃婴儿的类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重男轻女
由于重男轻女,弃婴家庭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首先丢弃的是女婴。像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表面看是养不起,实质是为了集中家庭财力养男儿而牺牲女儿的基本权利。还有的家庭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控制,为了把生育名额留给男婴,而把女婴遗弃。其实这些都是封建思想,旧思想,属于糟粕,应该摒弃。
二、贫困
父母因为家境贫穷而抛弃婴儿。在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之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严重的贫困现象,所以这曾经是遗弃儿童的主要类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此种类型的遗弃现象已在逐渐减少。
三、父母责任感的缺失
在所有被父母遗弃的儿童中,残疾儿童(包括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所占比例较大。这种类型既不属于贫困,也不是重男轻女,而是因为孩子残疾,扶养他们精力、财力耗费巨大亦或碍于脸面,生怕被人耻笑,而狠心将残疾的婴儿抛弃。他们欠缺的正是为人父母对子女应有的责任感。
四、性行为过于草率
陈冠希“艳照门”风波还未平息,又不断涌现出这个门那个门,不断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然而激情过后留下的大多是伤痛。在他们的眼中只有浪漫的爱情缺少家庭的责任。我们看到太多的未婚妈妈,有的甚至只是十几岁的中学生,他们都还是孩子,自己都还需要父母抚养,又如何去抚养新出生的婴儿?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又唯恐父母和学校知道,唯一的选择就是遗弃婴儿。此种遗弃行为正处于上升的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遗弃罪的社会原因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并不是所有遗弃婴儿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遏制遗弃婴儿这种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光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法律惩戒,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为根本的是强化人们的家庭观念,增强人们对于家庭的责任感。(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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