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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日”:法律专家支招运用法

 

 

 

2011-12-21 10:38 来源:航行网 作者:余婧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新闻背景
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的由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惨遭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大会还决定每年从11月25日到12月10日持续举行16天的相关宣传活动。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联合国大会上举行了以反对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全球电视会议。同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中国全国妇联也较早成立了法律帮助中心,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
有人说家是离别时的牵挂,也有人说家是爱心的苗圃。然而,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家,这个原本应该是最温馨、最让人眷恋的地方,却成为她们的恶梦和地狱!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的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十分之一。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笔者采访了法律专家——余婧律师。余婧集合具体案例,从法律角度介绍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应对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敢于说“不”
    案例回放:
    案例一: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10年。10年来张女士一直生活在恶梦中。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丈夫的粗暴行为,她始终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每当忍无可忍就离家躲避。王先生就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每次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发誓以后不会再打骂她并表示没有她就活不下去了。丈夫的海誓山盟让王女士不知所措,甚至深信丈夫还是爱她的,便原谅了丈夫,随他回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了几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于是,周而复始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再打骂便成了他们生活的主旋律。如今,张女士是遍体磷伤,甚至落下行走不便的残疾。
    案例二:曹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5年。李某是三代单传,盼望曹女士生个儿子,结果却生了女儿,李某受家庭观念影响对其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发生口角,李某便大打出手,几拳将曹女士打得两颗门牙跌落且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鉴定,两处均为轻伤。曹女士便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丈夫李某,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点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这两个案例中,妻子都遭受了丈夫的暴力伤害,但她们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案例一中的张女士是一再忍让,结果是不断遭受着丈夫的家庭暴力,甚至落下残疾。而案例二中的曹女士却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终使丈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律师支招: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投诉;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威胁恐吓,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据调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瘾一次,往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当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
面对家庭暴力要正确维权,不能以暴制暴。
 
  案件回放:
女士的丈夫长期酗酒,每次酒后都对邓女士大打出手,甚至用烟头在邓女士的身上随意烧烫,更残忍的是他对儿子也动辄施暴力,并用酒杯砸伤儿子右眼。忍无可忍之下,邓女士趁丈夫酒醉,找来弟弟帮忙,用麻袋将丈夫装起来扔进自家水井。案发后,邓女士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其弟也身陷囹圄。
律师点评:此案令人痛心,邓女士本是受害者,却因为选择了错误的维权方式而付出了惨痛代价。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受害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伤害或杀害丈夫而锒铛入狱,这种付出生命和自由代价的案例时有发生。与施暴者一样,以暴制暴同样是一条不当归路。
律师支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如下维权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
 
    案件回放:
   刘女士与丈夫吴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吴某当经理,刘女士担任财务副经理。在一次财务盘点中,吴某发现有50万元的资金缺口,怀疑是刘女士偷偷给了外面的情人,便对其拳打脚踢,要她老实交待,并且用剪刀将她的头发剪光,还用绳子将刘女士捆绑在凳子上,两天两夜不给吃喝。后来,刘女士听到隔壁邻居房间有人,一边用头撞墙,一边大声呼救,邻居找来小区保安才将她解救出来。就在邻居与保安要与刘女士松绑的时候,刘女士突然想到,如果就这样松绑了,便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对自己实施了非法拘禁。她请求邻居与保安找来照相机拍摄下现场照片。后来,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吴某果然不承认自己对刘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刘女士便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警方。最终,吴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律师点评: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刘女士之所以顺利维权,关键在于她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保持头脑清醒,及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律师支招:受害妇女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要及时、全面的收集、保存各种证据,为今后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或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做好准备。注意以下三点:
     1、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的留下证据。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社区、村集体组织帮忙,或及时拨打110报警。参与劝诫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可以做为遭遇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110的出警记录是遭遇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
     2、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对受伤部位拍下照片,保留好住院、门诊病历资料;
     3、注意保存施暴行为的相关物证,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术棒、石头等;带血的衣物、扯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等。
余婧律师指出: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暴力,只是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暴力,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如以经济控制和性生活控制为载体的冷暴力,妇女在遭遇冷暴力时更难举证和维权。可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禁止家庭暴力”与司法干预的程度、司法干预与多元化解的综合运用、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诉讼期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女性受害人离婚后贫困化等问题,编写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于2008年5月下发各地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并选择了一些基层法院试点。相信家庭暴力将会进一步得到遏制,妇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航行网
 
(责任编辑:胡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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