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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后军案谈航空“黑名单”合法合理性问题

2011-06-22 17:42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许凌洁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因被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拒载并列入旅客“黑名单”的范后军以厦航侵犯其人格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厦航没有侵犯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同时法院向厦航及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旅客“黑名单”。该案再次将旅客“黑名单”问题呈到公众面前,且引发业内外的关注和讨论!
其实,最早引发公众对“黑名单”的关注是2007年11月份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的一篇博客,其针对个别“霸机”者不得已将其列入了春秋航空“黑名单”,拒绝运载;并且在《春秋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做了明示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拒绝运输情形“12、旅客曾有航班上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且春秋航空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之后,才爆发出了范后军被厦航列入“黑名单”事件。然而,我认为这两者是不同的。
我没有旁听开庭审理,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无从判断具体的证据材料是否能支持范的主张。但是有一点,如果“黑名单”合法存在,但是其设定和操作程序是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从而导致公民被拒载,进一步因为一次次拒载、甚至民航内通告有碍于公民通行选择权的行使(这是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以及公共运输企业运载义务的要求),更进一步通过媒体释放出该公民的“危险性”、“人格缺陷”等,这难道不会构成公民社会评价降低么?这种社会评价降低不是一种损害么?这种损害难道不能凭借法官的生活常识和经验进行判断么?
法院是针对人格权是否遭受侵害而做出的判决,然而黑名单问题确需要我们民航人不断思考、研究并予以规范。
我们必须考虑,旅客黑名单是否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制定方能既能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又能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航运输企业能否制定旅客“黑名单”?
答案:能!
虽然——民航运输企业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水、电、气、运输、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构成这类企业强制缔约的义务;
但是——强制缔约义务有豁免,即《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要求。”那么具体分析可能包括哪些情况呢?
(1) 非通常而合理的要求——如危险品不合规定的运输、禁运品的运输;
(2) 旅客可能有害于运输安全时,如出租车对单人醉酒者可以拒载;未经安全检查不得运载、损失自负等
美国法典有类似规定:“……认定或怀疑对安全构成不利影响的乘客和财物”
(3) 维护他人及自身权利——可能有害于自身或他人的旅客、行李运输
另外,运输条件或总则是民航运输合同构成之一,这是民航运输合同较其他合同关系最特殊的一点,因为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
从上面法理、法律及民航运输合同特殊性分析,可见,航空运输企业有权利制定旅客“黑名单”。
权利需要正当行使,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如何行使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如果行使方式违法或非正当也会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
我认为“黑名单”设置应该合法、合理,其具体条件和限制可做如下考虑。
设置原则:设置不能过于随意,应符合该行业特征、价值取向
注意:旅客“黑名单”是企业设置,因此应考虑“私权纠纷”所涉之人,而非“公权规定”之人,如前者是因为曾因带头或挑拨航班延误而滞留旅客闹事之人,后者是受到国家司法、公安、国安追逃之人或为禁止非法干扰而进行限制之人。后者也可以称上“黑名单”,但情节严重得多,且对其的限制是民航系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其限制、取消均来自于公权,而绝非航空公司私权。
价值取向要考虑权利冲突的衡量与选择,具体可借鉴梁慧星相关文章。我个人问题,旅客个人权益和公众安全(民航运输安全)冲突,后者居先;旅客个人权益和旅客集体权益冲突,后者居先;旅客个人权益和航空公司利益冲突,前者居先,因为前者是消费者,后者是经营者,前者是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出行,后者是经营权利。因此,纯粹用企业私利来对抗消费者权益,我觉得不成其为旅客“黑名单”的理由,即公司的私利或某个高层的私利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权益,除非有证据证明前者不是私利而是为公共利益或更多人利益的考虑。
设立条件考虑:
(1)合法设置——针对有危害民航运输行为的人员;
(2)合理设置——有理由怀疑该人累教不改(若有书面承诺或其他明示足以让人信服的,不能纳入黑名单);考虑拒载地一个时间段,而不是无限制拒载;
(3)维护黑名单旅客的隐私——名单应存在于企业内部定座系统中,禁止外泄;须在运输条件中明示设置条件、充分告知违反民航法律规范及运输条件可能会被纳入“黑名单”的情况,如果一旦纳入,应及时通知并给与对方解释、悔改之机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不能与其他民航运输企业串通一同禁止,这有碍旅客出行;不能通过媒体散发某旅客被拒载的情况,有损旅客人身权益。
其实,旅客“黑名单”是把双刃剑,即损害旅客利益,也影响民航企业的竞争和效益,如何正确恰当行使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谨慎适用。
时间关系,基本是纲要式的表达,未对其中内容予以进一步阐述。最后建议民航局针对民航情况制定规范企业设立并操作“黑名单”的规定,以指导各企业实施,避免对旅客权益侵害,减少纠纷发生,促进民航运输的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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