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张涛、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群辉等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书记杜玉波等全国政协委员分别提出了相关议案、提案,建议加快制定航空法,实现我国由航空大国到航空强国的转变。
“这在我国航空量不大、飞行矛盾不突出的发展初期,基本能够满足需求。”张涛说,但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航空需求日益增长,涉外航空日趋频繁,飞行矛盾日显突出,急需制定一部航空法。
维护国家航空权益的现实需要
张涛表示,目前,世界大国和航空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航空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尚无规范全国各类航空活动的航空法,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现行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张涛说,航空法是代表国家意志、维护国家航空权益的基本依据。我国现行航空法规并没有对侵犯领空主权的法律责任、惩罚措施等进行规范,对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出我国领空缺乏明确管理规范,对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划设防空识别区未作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处理涉外航空纠纷,维护国家航空权益。
罗群辉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模偏小、发展缓慢的通用航空,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经济发展各个方面日益增长的航空需求。把发展通用航空作为国家政策,从制度上保障通用航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据张涛介绍,我国现有各类飞机近7000架,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经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二;预计2020年,我国将拥有航空器近3万架,年飞行量2000多万架次。
“随着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新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军民航空域需求日益增多,如果制定航空法,将为促进通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和军事航空快速协调发展、确保航空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张涛说。
杜玉波认为,制定航空法,有利于解决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瓶颈,从根本上保障通用航空用户使用空域的权利,为航空工业协调全面发展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积累以及长期、稳定、充足的市场需求,为早日实现我国大飞机翱翔蓝天的梦想提供法律支持。
规范航空管理的法律保障
就航空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张涛提出,航空法应对空域管理、军民航空管联合运行、航空器适航统一管理、通用航空发展以及国家航空管理机构的确立等问题作出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空域分类、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临时航线管理、小机场大分区空域管理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利于空域管理与有效利用的政策、规定。
“这些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军民航形成共识的空域管理改革成果,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才能为合理、充分开发利用空域资源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才能依法有效解决军民航协调困难、空域利用低的问题。”
杜玉波强调,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不一致,既影响了空域的有效利用,也给航空安全造成隐患。通过制定航空法,能够统一规范航空器的适航标准,为保障航空安全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鉴于我国尚无法律对统一管理全国所有航空活动的专门机构作出规定或确认,航空法的制定,必将有利于增强航空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依法管理航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张涛说。
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题中之义
杜玉波表示,我国在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加强我国航空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航空法草案拟制,是摆在面前的课题。
据张涛介绍,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的11类100余件航空法规为航空法立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航空法调整航空管理体制、空域管理、飞行管制和军民航协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外,现行的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制定颁行,可为航空法的制定提供前提和借鉴。
同时,我国航空法专家学者对我国的航空法规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制定航空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有关航空法体系结构和框架内容的建议。
张涛说:“鉴于此,我们建议将航空法立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航空立法规律的航空法,为统一管理航空活动提供基本依据,为实现由航空大国到航空强国的转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为构建中国特色航空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管理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