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有伤害就有赔偿。积极的履行赔偿、安抚义务,是侵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要求死难者家属必须持火化证明才能领取补偿金。此等做法很是荒唐,违背法律的规定和法律宗旨,也未考虑各民族风俗习惯及受害人感受。
事故的发生是不幸的,死难者的家人还沉浸在生死离别的伤痛中。金钱不是万能的,再多的钱在生命面前都不值得一提,如果是,那么只会亵渎生命的价值。金钱的赔偿或者补偿,只能是对死者的告慰,对生者的安抚。“持火化证明才能领取补偿金”,火化证明与领取补偿金是什么关系?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火化是我国的鼓励的一项政策,好似计划生育政策,但又存在区别,计划生育是写进了宪法。各个民族风俗习惯不同,很多丧葬方式依然存在,像天葬、水葬、火葬、土葬、瓮葬、和洞穴葬,至今无法统一实行火化。人死后未进行火化,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可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罚款等。领取补偿金,是受害者及家属的权利。只要受害者及家属证明受到伤害及损害的程度,至于赔偿的标准、范围等,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何以火化证明成了领取补偿金的唯一前提?死亡的证明方式有多种,像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劳动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具死亡证明书等,火化证明书也只是死亡证明的一种。无火化证明不支付补偿金,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受害人及家属意愿选择。
领取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是受害人及家人的权利,受害人及家人能够索赔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予以支付。“谁早签补偿协议奖励5万,后签的没有。”这不仅显示公平,也是对死者及家人的侮辱。有果必有因,责任的查明势在必行。一方面关系我国高铁运营安全,另一方面对死者、家属及社会要有个交代。根据我国民事侵权相关法规,铁路运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发生侵权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看,未履行安全运输要承担违约赔偿。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的依然是赔偿责任。也许正因为事故原因未彻底查清,所以强调“补偿”,是补偿金是救助金是施舍。铁路运输损害是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究竟是依据侵权还是合同违约应由受害人及家属选择,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我认为选择侵权比较合适,侵权中重要的一点是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至于铁路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从新兼从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从维护受害者利益最大化出发,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等,同命同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不分年龄、城市和农村确定一个合法合理的赔偿。
为了尽快处理此事故,铁路方面成立了32个专门谈判小组,比受害者多出几倍的人,好似围攻之势,苦口婆心的在说教,可谓煞费苦心。能够尽快善后固然重要,但不能不考虑受害人及家人的感受及利益。协商,大家一起谈,应求同存异,不能一家之言,扼杀受害人之言,侵害受害人权利和损害受害人权益。我们倡导和谐社会,是表里如一。维护受害者权益,倾听受害者心声,才能真正的做好、做快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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