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2 12:51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驴友小林携自行车搭飞机赴成都,准备到西藏旅游,但被航空公司要求支付400元“逾重行李费”,理由是“自行车不属于‘行李’范畴,应作为‘货物’运输”。小林认为这是航空公司的“霸王条款”,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航空公司向小林返还40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航空公司在订票流程中并未将有关自行车运输需收取逾重行李费的规定予以明确说明,其待办理登机手续时才要求小林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行车的逾重行李费,明显未充分履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票”为名被收取了400元,损害了小林的合法权益,航空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小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航空运输安全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可以对行李运输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其作为提供航空服务的经营者,应将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在旅客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合理选择更为经济有效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责任编辑:张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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