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 16:46 来源:航行网 作者:首席专家张起淮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4月23日,一起“二奶”告“原配”案件在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杨小姐与相差28岁的林董事长基于“情投意合”,在上世纪90年代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和2002年产下一对子女。不料林先生2009年撒手人寰,于是杨小姐把林先生在台湾的妻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她才是林先生真正的合法继承人。由于这起案件涉及到当今社会关注度极高的 “小三”、“二奶”、“争遗产”等关键词,一时间为媒体纷纷争相报道转载,指责林小姐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案子虽然还没有宣判,但是根据林小姐的主张的确是依法无据。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条件下,继承权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的权利。杨小姐虽然与林先生“共同生活”了多年,但毕竟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不能适用此条款,且杨小姐的情况又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的遗产”的规定。所以,杨小姐以自己名义要求分配遗产肯定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从羞于启齿、半遮半掩独守空楼,到在社会频频“凶猛出位”的“二奶逼死原配”、“二奶告原配”事件可以看出,“二奶”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基础单元的,可以说“二奶”现象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理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然而“二奶”问题关乎个人“私”权利,我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严格的禁止性约束。一个正常的社会调整结构模式是二元多层面的,法律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对所有社会层面的问题进行调节,如果法律以“道德之名”强行进入这些由社会公共道德调整的范围,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失去其厚度和弹性,变得脆弱和刚性,其结果恰恰会引发更大的“不道德”,这无疑回到了“出礼入刑”、压抑人性时代。
另外,无论是被谴责的“二奶”,还是受同情的“原配”其合法权益都有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二奶”有违道德伦理,但是社会和法律并不能剥夺她合法的权利,其一,公众的谴责应保持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而不能对个人进行人身的攻击和诽谤,在这个事件中,很多网友对杨小姐出言不逊,已经涉嫌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触犯了法律。其二,在本案中,虽然杨小姐自身没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是她和林先生共同生育的一对子女却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十条,杨小姐作为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杨小姐可以作为其子女法定代理人,以其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但是,此遗产份额并杨小姐小只是代为管理而并不是为其所有,如果杨小姐擅自挪用、花费遗产,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道德与法律,似乎是一个交织难辨的永恒主题。西方民谚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话套用过来就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实,换个想法,“二奶告原配”的争论本身何尝不从另一面反映了当今社会下人们法治意识的觉醒。(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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