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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拒载理由有违残疾人保障法

 

 

 

2011-11-11 14:52 来源:法制网 作者:游春亮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前不久,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家调查机构发布了《残疾人乘机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调查了全国24家航空公司关于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发现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主要三大理由为:未提前申请或告知;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调查报告结合当前有关残疾人乘机的法律政策,对这些拒绝理由进行分析,认为这3个理由均违反相关法律政策,民用航空局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含有歧视性条款需要修改。
现状
残疾人被拒非个案
调查发现,在全国24家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中,要求残疾人乘机须“事先告知”并经承运人同意的有22家,占92%,其中有三分之一要求在指定地点购票时申请;规定有权拒绝承运“对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残疾人的航空公司有13家,占54%。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一调查报告还公布了7件“残疾人登机被拒”事情,涉及的航空公司拒绝残疾人登机的理由分别是:两起为“没有事先告知”,两起为“缺乏医院开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两起为“安全因素”,1起为“不具备承载高危病人的能力”。
调查认为,拒载残疾人并非个案,也非某一地、某一航空公司的特殊做法,而是一种普遍的状态。调查执笔人之一郭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7起拒载情形中,涉及的地域包括北京、郑州、昆明、嘉峪关、洛杉矶等地。”
政策
法律有保护但滞后
据了解,这一调查还对残疾人乘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调查报告认为,残疾人保障法要求不歧视、不侮辱、不侵害、不贬损人格,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提供无障碍设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为旅客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调查报告认为,虽然法律法规对残疾人乘机出行做了总体性的保护规定,但部门规章对残疾人乘机出行权的保护相对落后。
据介绍,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29条规定:“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调查报告认为,以上条文由于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不予适用。此外,《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在保护残疾人出行权上取得了很大进步。该办法是为了方便残疾人乘机,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跟踪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而制定的,是我国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代表着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和政策发展方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调查报告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的规定与航空公司的三大拒载理由进行对比,发现三大拒载理由均违反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调查报告认为,依据《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的基本逻辑,提前告知的唯一目的是方便航空公司或机场为残疾人乘机提供更好的设施或服务。因此,办法并不要求所有残疾人都提前告知,而只是要求对5种特殊服务和协助登离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前通知。如果此类乘客未提前告知,航空公司也应当尽力提供服务或协助——除非会延误航班。可见,以“未提前告知或申请”作为拒绝残疾人乘机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办法只要求需要5种特殊服务的残疾人提前72小时申请,而航空公司普遍要求所有残疾人在购票时申请且须到指定地点申请。
调查报告称,除办法规定的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外,其他残疾人乘机均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部分航空公司不区分残疾人的不同情况一律要求提供医疗证明毫无依据,为残疾人乘机制造了不应有的障碍。
此外,对于“有可能引起其他乘客不适或反感的情况”这一拒载理由,调查报告认为,这一理由是办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尽管这一规定可能是源于《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这一部门规章,但是却直接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禁止歧视、侮辱残疾人和保护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纠正。
建议
审查清理相关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的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现象以及航空公司存在歧视残疾人的规定,调查报告建议,要以《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为基础,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规章或者由其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提升这一保护残疾人无障碍乘机权的专门规定的级别。同时,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其制定的所有关于残疾人旅客乘机事项的规定以及国内各航空公司的服务规定进行一次审查,及时删除或修改包含对残疾人带有歧视性的规定或者不合理的阻碍出行的限制条件。
调查报告的执笔人之一刘潇虎对记者说:“希望这两个环节能够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此外,调查报告还建议各航空公司、机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关于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出行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并且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更方便的手续办理和登机流程,使工作人员能够更加从容应对各种残疾人乘机出行问题。
调查报告的主执笔人郭彬说:“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专门强调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各级法规也对残疾人出行作出保障性规定。希望有关部门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意识。做到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计、无障碍意识三者齐备,真正落实残疾人平等出行权。”
(责任编辑:胡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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