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首都机场T3航站楼候机厅出入口(资料图) 2011年11月8日,被拒绝乘机的残疾人朱兰英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Chengdu Airlines Co., Ltd.,简称“成都航空”)、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朱兰英介绍,她于2011年10月8日早六点来到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简称“昆明机场”),计划乘成都航空EU2224航班飞往成都,为家中一位老人奔丧。当她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原告登机,并拒绝为原告办理计票退改签。该工作人员对朱女士称,你可以出安检区重新购票再搭乘其他航班。 朱女士质问工作人员,既然过了安检为何不能登机?工作人员回答说,因成都航空在昆明机场既无柜台也无相关负责人,无法办理轮椅旅客临时申请服务。朱女士当即要求机场有关方面协调此事未果,无奈准备自行登机却遭到机场工作人员阻拦,被强行推出登机口,致使从轮椅跌落三次,造成手部、头部、骶髋多处受伤。 朱女士以往乘飞机从未被拒载,她认为成都航空和昆明机场的恶劣态度及行为,是对残疾人乘客的严重歧视。经沟通,昆明机场于10月13日以“成都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代理人”身份,向朱女士出具《告知函》,提出“客票有效期为一年”、“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等解决意见,但拒绝赔礼道歉,并表示如朱女士不同意,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和程序解决此事”。 由于协商无果,朱女士于10月24日向国家民航局寄出了一封投诉建议信,要求民航局展开调查,责令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她还建议民航局修改相关规定以方便残疾人乘机,但尚未收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朱女士最终选择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她在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在相关报刊上向刊登赔礼道歉。她希望该案能督促整顿和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和作风,废止歧视性规定,使残疾人群体能享受无障碍乘机出行。 据公益组织衡平机构的调查,国内航空公司普遍对残疾人乘机提出了苛刻的限制性规定。朱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就在11月5日晚,高位截瘫的李先生在山西运城关公机场搭乘当晚起飞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CA1391航班时也曾被机长拒绝,而被迫改签次日的航班,并被收取无障碍设施的使用费。自2006年以来,被媒体报道的残疾人被拒载案例已经超过9宗。 张宏雷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拒载残疾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合同法》《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无障碍出行权的保护性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律师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才能解决类似问题。他曾在两年前代理过一起昆明机场拒绝德国乘客携轮椅乘机案,而昆明机场又一次发生情节更严重的类似案件说明,有关法律并未得到落实。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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