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21时36分许,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原鲲鹏航空公司)一架由哈尔滨飞往伊春的E190型飞机在抵达伊春机场降落时失事,机上包括5名机组人员在内共96人。42人遇难54人生还。事故的原因还有待黑匣子找到后进行分析。空难是难免的,但是,事故处理应该是及时正确的。如何依正确选择法律,明确赔偿标准呢?
首先,依据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黑匣子中与乘客利益相关的信息应予以公开;对死难者和受伤者的家属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依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希望这次的伊春客机失事事故调查能够公开、透明,事故原因能够及时准确发布,以告慰死者,安慰生者。 其次,依据我国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主张各种法律权利;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 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 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对于国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于国际航空运输,主要适用《民用航空法》和国际公约或条约, 并且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由于我国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且已于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 效,因此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我国将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于本次国内航空运输中的外国乘客,则可以依据其国籍国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条 约。 再次,依据航空国内和国际运输的不同法律,分别主张空难赔偿数额;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在赔偿责任、赔偿限额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国际航空运输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实行双梯度责任: (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的巨大差异,曾引起死难家属的强烈不满,在包头飞机事故中,许多家属选择国外诉讼以求获得较高额的赔偿。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不 统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对赔偿数额的调整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 是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针对这次的事故赔偿应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充分考 虑国内和国际的统一。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本次事故中,应“同机同 命”,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航空意外险和承运人赔偿不冲突;乘客的人身意外保险独立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内航空运输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 客人身意外保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航空承运人仍应按照本规定在责任限额 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 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 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事故的救援还在继续,事故的原因还有待调查,不管是政府还是航空公司,都应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发布信息,妥善安排遇难家属。信息透明、公开,安抚家属。 (责任编辑:陈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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