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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改案出炉 劳务派遣或实施行政许可

 

 

 

2012-05-18 14:4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实施了4年多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争议来自劳务派遣方面。在已经启动的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劳务派遣自然成为了重点。昨日(5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正在征求一些部委和专家的意见。

  数天前,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对外透露,由于目前的准入门槛较低,可能会对设立劳务派遣的公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在他收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写入了这一条款。不过,最终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来确定。

  根据记者掌握的调研信息,目前超“三性”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突出,71.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务派遣“三性”界定模糊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存在对此“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个别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上个月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研发现,滥用劳务派遣已成《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漏洞。

  记者调查获悉,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张起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针对民航界存在的劳务派遣问题,张起淮从今年3月开始征集“民航业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制”意见,目前已经形成了意见准备上书全国人大。

  江苏人社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

  提案:七成合同存短期化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收到的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共有71.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提案指出,22.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12.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5%。

  调研发现,劳务派遣工月均工资为2508元,月均底薪1370元,其中有30.4%只约定底薪,19.1%只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7%、73.4%、70.5%和60.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2008年以来,新注册劳务派遣机构大幅增加,有些逾越登记和核准的范围从事派遣业务,导致行业经营十分混乱。所以,承担风险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其成立无须审批、许可、备案等程序,致使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异地监管难度更大。

  广东人社厅厅长欧真志说,有的单位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这都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细化“三性”

  据了解,目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提供依据。

  张鸣起的建议是,要进一步界定使用范围、派遣期限,明确适用行业、工种及用工比例,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出台规范劳务派遣问题的配套政策法规。

  而此次修订,将重点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上开刀。

  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做出的解释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张世诚近日表示,未来修法可能规定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可能更长,目前尚没有确定方案,同时这次修改可能还会进一步明确界定“临时替代”的具体情形。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将更为明确。张世诚曾表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将删掉“一般”这一不具有强制性的词。

  除了修法之外,张鸣起提出建议,应建立劳务派遣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准入审核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同时,应加大行政监察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和风险监控预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劳动仲裁执行,及时有效解决劳动纠纷。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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