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主页 > 航空新闻 > 正文

法问春秋——一份旅客“黑名单”引出的思考

2012-07-26 11: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 何春雷、任震宇 阅读: 次 

法问春秋——一份旅客“黑名单”引出的思考

  图:低价春秋航空“拉黑乘客”让消费者很受伤。asianewsphoto/邱齐龙

 

编者的话

  面对社会舆论对黑名单的质疑,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回应相当迅速也相当强硬。看春秋航空底气十足的架势,有人可能真的认为被拉入黑名单的旅客是咎由自取,航空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民营航空企业一路走来确实不易,的确应得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但对一家正在成长的企业而言,昧着良心的喝彩与毫无原则的娇纵是一剂毒药,最终会让企业栽大跟头吃大苦头,同时,对问题企业不负责任的追捧和溺爱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冰冷漠视和粗暴践踏。如果听任这份备受关注的黑名单不明不白地存在下去甚至肆无忌惮地蔓延开来,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负面影响将难以估量。缘于此,我们组织记者就春秋航空公司设置黑名单事件所引出的话题寻访了有关人士,以期澄清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在这次公开的讨论中,真理是否真的掌握在春秋航空公司的手中?相信您会有自己的判断。

想载谁就载谁 NO

  作为已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共服务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具有普遍性、非选择性,即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位要求其提供服务的人,并依法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即强制缔约义务。

  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设黑名单的做法不违法也不违规。尽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有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定,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合同法》释义中明确“公共运输合同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他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垄断性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身为民营航空公司的春秋航空公司市场份额只有2%,显然不具有垄断地位,自然也就不具有上述强制责任。

  对于春秋航空的说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航空运输企业自从取得航空运输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后,就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这是《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非垄断公共运输企业就可以不履行强制缔约义务。

  “消费者可诉请法院责令航空运输企业赔偿由于航空公司违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给自己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敦促民航业监管部门对航空运输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刘俊海说,“个别航空运输企业无法认同尊重消费者权利的经营理念,还未意识到自觉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航空运输企业占领市场份额的策略。”

  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认为,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性企业的法定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水、电、气、运输、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企业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又称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做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公共服务企业,其存在本身就是在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公众订票、买票等行为都属于承诺,它不能拒绝社会公众的承诺。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由此可见,春秋航空作为已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共服务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具有普遍性、非选择性,即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要求其提供服务的人,并依法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旅客想要买票,春秋航空必须卖票给他们,不能因为他们曾经主张过航班延误的补偿费用,就拒绝旅客乘机、不卖票给他们,这违背了法定义务的强制缔约权。

想黑谁就黑谁 NO

  航空黑名单的判断主体必须是公共权力机构,不该由航空运输企业自己来确定公民是否应被列入黑名单。未经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批准,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擅自炮制拒绝登机的旅客黑名单。

  7月18日,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武安对记者表示,春秋航空的差异化经营已经获得了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的批复。记者在民航局《关于对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旅客服务差异的批复》看到:“鉴于法规和规章尚未对飞机上免费餐食和饮料供应、航班延误补偿作出强制性规定,由你公司依据民航法和总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同时,民航局紧随上述文件的批复意见还有“建议你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中并没有同意设立“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航空运输企业私设黑名单的权利。对于是否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刘俊海认为,国家航空黑名单制度应当建立,但黑名单的判断主体必须是公共权力机构,不该由任何航空运输企业自己来确定公民是否应被列入黑名单。未经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批准,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擅自炮制拒绝登机的旅客黑名单。“将决策权交给作为经营者的民事主体,是一个很危险的做法,民航局毕竟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不应该享有此项权力。相较而言,交给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进行判断比较好,比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外,海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法定的判断主体。”刘俊海说,如果建立黑名单,一定要周密设置拒载的条件和程序,越严谨越好,不能仅依据一本简单的安保手册或者相关的国际公约。而且在程序上应当给被拒载旅客一定的救济权利。

  “毋庸置疑,航空运输企业私设黑名单的行为与法律完全相悖。春秋航空单方面设置黑名单,表面是将旅客拉黑,实际上是在自我拉黑。”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向记者表示。

  张起淮介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拒载的范畴,主要包括被相关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乘机的人员,如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等,另外还有被安全检查人员查出有具体违规行为的人员。国外有些国家也建立了航空服务黑名单制度,但是拒载的均是那些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旅客,而不是基于航空企业的经济利益。“从来没有惯例说航空运输企业因为旅客对航空服务不满意、曾闹事维权,就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张起淮认为,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在《航空法》增设黑名单条款,在广泛的群众听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符合行业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完善关于设置黑名单的法律条文,对有权设置黑名单的机构、被纳入黑名单的范畴和期限、设置黑名单的程序、对黑名单的执行和取消规定等条款均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经安全或司法等权威第三方部门核准认定,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最终建立中国版的合法合理的航空黑名单制度。

想压谁就压谁 NO

  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神圣权利,任何企业都无权剥夺。春秋航空有利用黑名单恐吓维权旅客,打击旅客的维权积极性的嫌疑,是对民航企业劣质服务的纵容。

  “旅客因航班延误向航空公司索赔,却被纳入‘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副教授胡安潮告诉记者,他本人曾在2002年因不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按原票价的50%扣除打折机票的退票费,将其告上法庭,但并没有因此被列入黑名单。

  胡安潮表示,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消费者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受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航空运输企业无权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提出过分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拒绝,也可以与其进行协商;如果消费者的维权方式、维权手段不当,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止其行为。对那些有过度暴力倾向或危害到航空器安全或损害其他乘客利益的乘客,为了公众安全,才可以考虑列入名单,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北京市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分析认为,此事起因是春秋航空公司自认为在销售机票时已经声明飞机延误不按照《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补偿,因此在飞机晚点后,旅客要求维权就视其维权行为和要求为不当。张韬认为,春秋航空公司的这一规定应详尽告知消费者,并得到消费者的确认。而且“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的入选标准应公示,不能说没有标准由航空公司随意“拉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春秋航空公司延误不赔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胡安潮、张韬等法学专家也指出,目前航空服务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拒绝向维权的旅客提供服务,有利用黑名单恐吓维权旅客的嫌疑,打击了旅客的维权积极性,起了不好的示范作用,是对民航企业劣质服务的纵容。旅客为了避免自己的乘机权利不被剥夺,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逆来顺受,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使民航服务难以提高。

想拒赔就拒赔 NO

  作为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提出晚点不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航空运输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应被视作霸王条款。

  “黑名单”事件被爆出后,春秋航空随即做出回应,表示由于其定位于低成本航空,通过低票价让更多的普通大众坐得起飞机,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等差异化旅客服务,在得到旅客认可与同意后才出售机票。“春秋航空是有低价优势,但是基本服务质量不能降低”,“低价就可以晚点不赔吗”……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关于赔偿的问题,该公司在开航之前就已分析了旅客对象。因为其票价低,所以会吸引一部分对价格敏感而对时间不敏感的旅客。

  在铺天盖地的批评之声中,也不乏拥护春秋航空走低价路线的观点,认为廉价航空晚点不进行赔偿无可厚非。“春秋航空公司不同于普通航空公司,他们走的是低价路线,满足部分旅客低价乘机的需求。既然低价,服务自然要打折,就像买辆QQ就不能要求它有宝马的配置一样。”有网友表示。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表示,春秋航空提出的晚点不赔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被判定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机票购票协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春秋航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提出晚点不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春秋航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该条款就应被视作霸王条款。”张家成说。

  北京市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认为,低价并不能成为春秋航空航班延误不赔偿的理由。若因航空公司的极度拖延和严重过失,造成旅客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有违双方最初交易目的和初衷,即便事先签订过相关免责条款,也应因其存在不公平性而被判定无效。“消费者选择廉价航空不等于选择无保障的服务。如果春秋航空服务不到位或航班严重延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春秋航空不能免责”。

  张韬进一步分析认为,无论航空公司低价还是高价,都应为旅客提供准时和安全的服务,春秋航空同样有责任和义务使航空运输达到紧凑高效、安全准时的状态。一味以低价来强调延误全部免责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从法律上讲也是说不通的。“另外,航班时刻也是最基本的条款,属于合同中的一部分,按航班时刻表准时到达是航空公司应履行的责任。”

想乱市就乱市 NO

  如果各行各业黑名单泛滥,就等于企业单方面拒绝与消费者交易,等于对消费维权行为的否定,最终会直接让老百姓对消费失去信心,威胁消费市场。

  曾经广受关注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黑名单案件的当事人范后军告诉记者,春秋航空的黑名单事件,是厦航案件后,国内又一次因为航空黑名单引发的热议。“企业自行设定黑名单肯定不行。如果每个企业都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黑名单,那就乱套了,社会道德和司法就没有用了。比如,消费者和银行有矛盾,银行把消费者加入黑名单;消费者和电力公司有矛盾,电力公司拒绝为消费者供电;消费者和超市有矛盾,超市拒绝卖东西……这样整个社会的秩序就全乱了。”范后军说。

  厦航黑名单案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服务用户是每个服务企业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保护,服务行业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职位的高低区分服务对象,也不能按民族、信仰、意见不同来区分服务对象。否则就是典型的消费歧视,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张起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春秋航空必须卖票给旅客。他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可以说自己有权制定黑名单。“预想一下,如果社会上各个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任意设置消费门槛和标准,任意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和其他权利,整个社会秩序就会乱作一团。”张起淮说,私设黑名单侵犯消费者权益,这种做法违反《宪法》规定,根本站不住脚。如果各个行业都可以自己设黑名单,服务企业想拒绝为谁服务就拒绝为谁服务,就会导致社会问题。如果黑名单盛行,企业都有权选择服务对象,老百姓只能忍气吞声,无处维权,等于人为地把消费者分为了三六九等,医院可以拒绝为你看病,出租车可以拒载,宾馆饭店拒绝你入内,可以说自设黑名单是对消费者人格的不尊重,是践踏人权的表现。

  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助理研究员曹菲对记者表示,如果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自己的黑名单,只会导致消费者维权行为萎缩,最终导致市场交易萎缩,从而让消费者消费时处处碰壁,商业秩序混乱。她表示,航空运输业在性质上属于公共运输事业,没有单方面禁止旅客与自己签订运输合同的权利。其他各行各业也一样,应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无权直接将维权消费者拉入黑名单。如果各行各业的黑名单泛滥,就会弱化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权地位,特别是企业自行将消费者加入黑名单,就等于企业单方面拒绝与消费者交易,等于是对消费者维权行为本身的否定,最终会直接让老百姓对消费失去信心,威胁消费市场,恶化中国消费者的权利状况。

(责任编辑:朱亮)
------分隔线----------------------------

 


航空资讯快报


观察:美国为何对无人机民用化犹豫不决? 观察:美国为何对无人
在反恐战争中得以发展的无人机,如今正加速进入民用领域。由此带...[详细]

 


韩亚空难中第一个冒死冲进机舱救人保安获赞 韩亚空难中第一个冒死
图:获奖的华裔机场保安人员蔡重震(左)与太太曹铭及7岁女儿。...[详细]

 


波兰两架小型飞机空中相撞 造成2死2伤 波兰两架小型飞机空中
图:图为坠毁在地面草地上的一架飞机。 据波通社报道,位于波兰...[详细]

 


神秘飞机惊现卧龙岗两周 澳洲警方突击检查 神秘飞机惊现卧龙岗两
图:神秘飞机已经停在卧龙岗南部的一个机场2个星期(图片来源:A...[详细]

 


德国一架航班因飞鸟撞击引擎被迫返航降落 德国一架航班因飞鸟撞
图:德国Condor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57客机在从斯图加特国际机场...[详细]

 


波兰一架Piper Navajo飞机坠毁 11人死亡 波兰一架Piper Navajo
图:警方正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来源:Waldemar Deska/EPA 英...[详细]

 


 

鏃犳硶鍦ㄨ繖涓綅缃壘鍒帮細 ajaxfeedbac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