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则栋状告电驴侵权一案终审胜诉获赔
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1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列》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 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 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5000元;
四、 驳回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3.50元,由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负担人民币4093.50,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3.50元,由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负担人民币4093.50,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于2010年7月6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涉案有声读物并不储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中、被告网站并不提供在线播放、用户提供的链接内容是海量不可能要求被告逐一下载用户的资源进行一一审核等原因驳回了庄则栋夫妇的诉请。而始终坚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庄则栋夫妇于2011年2月15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历经2011年4月21日及7月11日的两次开庭审理,最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还记得在今年4月份,佐佐木敦子女士代表庄则栋先生出现在二审的庭审现场,佐佐木敦子激动的说:“这是我第一次出席这种场合,很紧张。这本书是我和庄先生经过8年的修订最终出版的,出版头3年一直是畅销书。后来很多朋友告诉我在网络上出现了录音版,我很震惊。呵护了这么多年,孩子长大了,难道就可以偷了?”今天,历经一年的时间,庄则栋夫妇维权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庄则栋先生所说::“我和夫人希望通过我们这个案件的审理、判决以起到警示中国互联网市场中的违法侵权行为的作用,也希望政府和法律能真正维护我们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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