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樱诉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北京富国海联书刊发行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在答辩状期间对朝阳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杨红樱在起诉状中明确以二十一世纪出版社擅自出版《杨红樱作品精选》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富国海联中心被杨红樱以销售侵权作品为由起诉,其住所在朝阳法院辖区内,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朝阳法院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杨红樱以侵权为由起诉,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答辩应按合同纠纷移送管辖,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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