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5 11:45 来源:黑龙江省机场集团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7月3日,一名乘坐海航HU7160航班(哈尔滨—青岛—广州)的旅客在飞机滑行过程中慌称自己携带了爆炸物。目前,该旅客已被刑事拘留。 当日20时01分,乘务员在起飞前例行检查时,发现14F座位上有一个电脑包,乘务员准备将包放到行李架上,因14排行李架行李已满,乘务员打开15排行李架准备将电脑包夹在两个行李之间,这时坐在15D的旅客说:“你别往上挤,我的包里有液体爆炸物。” 乘务员再次询问,该旅客仍强调自己携带了炸弹。机组立即将情况报告现场运行指挥中心,飞机滑回至停机位,该旅客被移交机场公安处理。 得到消息后,哈尔滨机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清舱完毕后,机场对所有旅客、行李和货物重新进行安检,但并未发现爆炸物。在确保一切安全后,旅客重新登机。22时50分,该航班在延误两小时十五分钟后起飞。 据公安部门介绍,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该旅客的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机场公安提醒广大旅客,航空安全不是儿戏,旅客在乘机时切勿以任何理由发表威胁航班安全的虚假言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并强调
从严打击“诈弹” 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有关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加强指导。其中特别强调,要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多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共计影响16架次航班。截至目前,此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已全部告破,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针对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的态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次公布的3个指导性案例中,特别把2010年8月4日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航班恐怖信息案,以及2010年6月13日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作为案例列出,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与“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问题,并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认定指导。 据了解,按照指导性案例,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链接
案例1:编造传播“炸首都机场”短信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机场运行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排查东、西航站楼和机坪,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晚点 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个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在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他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飞机上有2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 在接到电话后,机场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在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航班于当日19时33分起飞,晚点33分钟。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学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张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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