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微博评论 “飞机餐难吃”,两名原维珍航空公司的空姐被炒了鱿鱼。为此,两名空姐状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分别支付工资加班费14万和12万余元。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空姐未尽忠诚义务,维珍作出解雇决定有理,最终驳回了两空姐的全部诉请。
事发:空姐微博吐槽伙食
该事件源于2012年2月7日,维珍航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宣布:该公司计划用3年斥资1亿英镑提升豪华商务舱产品,这是该公司有史以来对商务舱最大规模的投入。3月1日起,上海起飞的航班启用全新的 “精致餐食”服务。在好莱坞黄金时代著称的高脚香槟杯将用来盛装迎宾酒,提前唤醒乘客味蕾,还有经典的英式下午茶,每份还配有装满点心的迷你糕点架。
当天,两名空姐转发并评论称:“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2012年2月29日,维珍航空因此事将两名空姐停飞。 3月7日空姐再被公司人事经理约谈两次后,公司方面以其所发表的微博内容影响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害、两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当空姐进行申辩其并未造成广泛影响时,航空公司方面更是以 “这是业内行规”进行解释。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发酵,引来网友热议。
两名空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解雇是否有理
两名空姐的代理律师认为,维珍航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名空姐在私人时间用微博发表评论,不应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且微博为匿名微博,并未表露维珍航空员工身份。且原告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维珍航空,从消费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务发表意见。所以,她们在微博上所作之评论,既对维珍航空无影响,也不应受维珍航空规章制度的约束。且两名空姐所作评论并非不实言论,在被停飞后她们也进行了删除。两空姐虽曾签收《员工手册和公司政策及程序》,但其中仅有“纪律处分政策”,并无 “纪律处分程序”。维珍航空以两人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所以,她们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等。
维珍航空代理律师则称,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纪律政策规定,员工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送、转发攻击性的或不体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严重违纪将被立即解雇。纪律处分程序为纪律处分政策的其中一项内容,两空姐签收并知晓该规定。但她们却违反规定在微博上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评论,事后本人亦在公司调查中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微博的链接可查询到两空姐在微博帐户资料中表明其所在公司为维珍航空,她们的行为给维珍航空造成负面影响,应属严重违纪,维珍航空以此解除聘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因她们原担任岗位已被替代,已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
法院:两空姐未尽忠诚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对雇佣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公司的雇员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雇员身为雇佣单位内部一员,对其熟悉程度远大于外界,雇员对雇佣单位的评价,较之于普通消费者外界对其认可度更高。
两名空姐作为维珍航空员工为维珍航空服务,应忠诚于维珍航空,忠诚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言论。本案中两空姐虽然于非工作时间在微博上发表了对维珍航空不利的言论,但该言论对维珍航空的影响是持续的。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
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雇佣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雇佣单位可以依照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本案中两空姐在明知雇佣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雇佣单位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们的行为对维珍航空造成损失,但基于微博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她们的言论已经对维珍航空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其行为违反了维珍航空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两被告据此与两空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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