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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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导致飞机两天了都到不了目的地,还没有合理的解释,我们拒绝下飞机!”今天凌晨(1月20日),情绪激动的乘客王女士对记者说。昨晚9时至今天凌晨1时,因航班延误,首都机场停机坪一架飞机内上演了一场乘客“占领航空器”的闹剧。新闻摘编
这样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在节假日期间不断上演。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航空旅客运输案件上升。2004年和2005年朝阳区法院受理航空旅客运输案件18件。主要是旅客购票后未能按时或未能乘坐航班、航班延误、以及旅客托运的行李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叫做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均是旅客,被告为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涉及旅客人数较多,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孙可诉东方航空公司
丢失乘机联,被拒登机
孙可在日本东京从东方航空公司买了往返于北京的客运机票联票。两个月后,孙可在北京首都机场办理了返回日本东京的签票,但他登机时,因没有出示客票乘机联,机检人员拒绝其登机。根据孙可的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为孙可出具了“今日有旅客孙可乘坐MU507航班前往东京,由于登机前客人将客票乘机联丢失,所以未能成行,特此证明”。孙可最终未能搭乘预定的返回东京的航班,耽误了在东京某学校的正式考试。孙可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除了支持孙可因支付了票价未能乘坐航班,而判令东方航空公司返还返程票款的请求外,对他提出的其他损失要求没有支持。
法官提醒:
航空运输的旅客,对于航空公司出具的各种票证一定要慎重保管,以免因票证的缺失而影响自己的行程。
黎扬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检票员错撕机票,补票又未解决
黎扬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售的往返机票,乘国航CA938航班从伦敦至北京,并计划于一个月后返回伦敦。在办理手续时,由于国航柜台的疏忽,将往返机票(伦敦-北京、北京-伦敦共两张)一同撕掉;黎扬登机后由登机柜台工作人员发现,国航地面责任人承诺可补领返程机票。回国后,黎扬马上和西单国航特殊服务柜台联系补票事宜,但始终未能解决。黎扬为了不影响自己在伦敦的正常课程,只得另买机票返回伦敦,同时起诉国航。法官认为,航空公司在工作人员出现失误给旅客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又缺乏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最终判定国航赔偿黎扬相关损失。
李亚蒙等诉俄罗斯航空公司
财物丢失,未得到实际价值的赔偿
李亚蒙等四人赴欧洲拍摄滑雪场的录像,从俄罗斯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购买了北京经莫斯科到法兰克福的往返机票。乘该公司的航班飞机到达法兰克福后,取托运行李时,李亚蒙等发现随机托运的3个行李包被撬开,里面东西丢失。在诉讼中,李亚蒙等提起的丢失财物的赔偿请求,是按自己行李包内实际财产价值计算的,而该数额远远超过了国际航空运输中对每件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李亚蒙等在办理托运时,并没有对行李内贵重物品进行申报,也没有另行支付相应的托运费。此案是旅客对航空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而引起的纠纷,法院和航空公司对李亚蒙等四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解释,最终是航空公司和李亚蒙等四人签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示:
旅客托运贵重物品应申报,另行支付相应的托运费,否则一旦丢失,就可能得不到实际价值的赔偿。
杨广根等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告知不到位杨广根、张立凤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购买了从法兰克福-北京-乌鲁木齐的机票,到达后发现托运行李丢失。杨广根、张立凤起诉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提到,行李内有贵重物品和部分现金,要求国航赔偿4万元人民币。但因为无法证明行李中有贵重物品和部分现金,最终法院按照《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以每件行李40公斤、每公斤20美元,判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赔偿原告800美元。审理中发现:不少托运行李丢失案件,均是因为机票票面缺乏关于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限额中文提示或机票票面提示不清而产生的纠纷。(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