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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机制

 

 

 

2011-08-02 10:1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俊杰 赵鹏飞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完善交通事故伤亡赔偿机制

  “7·23”事故的善后工作应未雨绸缪,重点照顾死伤旅客及亲属的情绪,根据相关标准尽可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赔偿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宣布,“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91.5万元。
  对于这一变化,总指挥部解释说,之前50万元的赔偿标准,其依据是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金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新的赔偿标准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赔偿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赔偿问题往往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难点,也容易形成后续处置中的新热点,如处置不当,易让善后工作陷入被动。
  那么,重大交通事故的伤亡赔偿标准、赔付额度应如何制定?沿用以往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今天公众的要求和期待,《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为此展开了采访。
  赔偿标准应与居民生活水平挂钩
  7月26日,29岁的遇难者林焱的家属与温州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协商,同意接受50万元的赔偿金,达成首例赔偿协议。7月29日,善后处理“5+1”服务小组赶赴抚州与林焱家属按新标准重新签署赔偿协议。对于受伤旅客,截至本刊29日晚发稿时,尚未出台相关赔偿标准。
  从赔偿依据上分析,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事故原因尚未查明,事故认定书尚未完成,而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他建议,应当等到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再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同时,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此次事故赔偿依据的标准应是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而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因如此,最新公布的“7·23”事故赔偿标准作了调整。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认为,对伤亡旅客的赔偿应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最大程度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再从赔偿标准上看,张起淮分析说,目前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有二:
  其一,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二是,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照这两个规定,铁路旅客如果遇到意外,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张起淮算了一笔账说。
  正是以此标准,2008年胶济铁路事故中,死亡旅客获得铁路部门的赔偿就是17.2万元,再加上铁道部额外赔偿的3万元,共计20万元左右。
  从赔偿标准上分析,张起淮认为,仅按照物价发展水平衡量,这一标准也显然过低。而2007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时,无法对未来几年铁路提速规模、高速运输工具的危险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评估,是其标准过低的客观因素。
  “这个数额,应随着铁路提速可能带来的危险性而随之调高,同时也应该与居民生活水平相挂钩。”张起淮分析,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死亡补偿至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
  以“7·23”事故的事发地温州为例,201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01元,共20年即62万余元。而在2010年的伊春空难中,就曾根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应提高。
  张起淮认为,对于已经死亡的旅客的赔偿标准,最基本的数额应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而对于伤残乘客的赔偿数额,最基本的数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致残,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另一方面,针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告诉本刊记者,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甚至上千元,按照票价的2%来算,包含在内的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但以往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似乎近20年未变,仍仅2万元。
  不同交通工具的伤亡赔偿是否应一致
  2010年伊春空难中每位遇难旅客获赔96万元,而2008年4月的胶济铁路特大事故中死难者赔偿额则为每人20万元。今年7月27日,京珠高速明港段火灾事故中遇难的41位乘客中,十多位遇难者赔偿金最低为46万元。
  从上述信息看,不同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赔付的额度也不尽相同。
  “交通本身存在合同关系,在赔付问题上,是按合同赔偿,还是按事故侵权赔偿,属于选择性适用。双方也可进行协商,最终由受害一方来选择赔偿方式。”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说,赔付的主体,就看谁是事故的责任人,由承运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张柱庭认为,赔付标准不一样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二是受害方在选择合同赔偿与事故侵权赔偿中,出现差异;三是不同的运输方式所依据的法律标准不一样,比如,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办理,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另据投保的情况,出现了不同的差额。
  “交通工具的消费价格与赔偿标准不应有任何关系”,郝演苏认为,火车票价低于飞机票价,不应成为火车事故降低赔偿标准的理由。不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政府机构或运营公司都是有偿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许多国家或地区,此类赔案中,先前发生的案例将成为以后赔偿的参考标准。
  张起淮也认为,依照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凡是民事侵权,被侵权者所获得赔偿都应该是一致的。
  而在张柱庭看来,赔偿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按违约责任来算,按违约赔偿项目、标准计算;如果按侵权责任算,则按侵权的项目、标准来计算。因为当事人除了关心赔偿项目和标准外,还关心肇事一方的态度、赔付的及时性、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能否有保障等因素。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张起淮说,一些发达国家的侵权责任赔偿带有惩罚性,标准定得很高,以起到警示防范作用。事故之后,政府赔偿则带有公益性,甚至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一次性赔偿遇难者家属,予以安抚。因此,法制国家事故赔偿出现纠纷的概率很低。

 

 

(责任编辑:胡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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