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近日宣布,针对少数旅客的非理性维权,将再次强化“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这一做法。这再次引发了大家对航空公司班机延误赔偿问题的争议。 据了解,世博会期间,在春秋航空曾发生过多起“不赔偿就罢机”,“不赔偿就不上飞机”,“不赔偿就打就闹”的事件,春秋航空有12个航班的678位旅客霸机、罢乘、索赔,约占此期间旅客的0.02%。据春秋介绍,2010年10月16日,由于前段航路空中管制实行流量控制,导致春秋航空虹桥至烟台航班延误6小时。春秋航空在飞机起飞前3小时发布延误公告,通知旅客晚到机场2小时,2小时后仍因空中流量控制再次发布延误公告。飞机到达后,旅客情绪激动,要求赔偿,否则拒绝登机。飞机在地面等待2小时10分钟后,仍有15名旅客拒绝登机,为了保证大部分登机旅客的权益和后续航班的运行,飞机被迫减去这15名旅客起飞。 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表示,在世博会期间,公司对12批旅客作出了赔偿,同时将这五六百名旅客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黑名单”,而此前春秋航空的“黑名单”上还有100名左右的旅客信息。王正华表示,重申“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实属无奈之举,是为保护大多数旅客合法权益。春秋航空同时表示,被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旅客可以提出要求,在与春秋航空公司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从该名单中退出;对其余旅客,三年后自然从公司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中退出。 航班延误已经成为近年来久被市场诟病的难题。一方面,客户认为航空公司的延误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尤其是有时别的航空公司没有延误,而独独自己选择的航空公司延误,更是引起矛盾争议;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则认为班机延误大多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自己也无法为其承担责任。于是由此引起的矛盾不在少数。 据了解,在2005年时国家民航总局就召开过“春秋航空旅客差异化服务听证会”,首次就旅客服务进行听证,会后批复春秋航空可以实施差异化服务,其中包括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春秋航空都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而目前国内其他航空公司的做法,则一般是按照民航总局2004年6月出台的《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来操作,即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等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但由于该指导意见并非强制性标准,因此各家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除深圳航空明确规定“延误时间4-8小时,补偿不超过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30%;延误8小时以上,补偿不超过顾客所持客票票面价格的100%,顾客也可以选择等额里程积分的补偿方式”外,其他航空公司虽然出台了《旅客服务承诺》,但对航班延误后的具体赔偿标准都讳莫如深。而且,在发生航空延误后,航空公司往往以“天气原因”或者“空中流量限制”为由,拒绝进行赔偿,乘客维权难度很大。因此,不少专家以及消费者协会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制定更为明确的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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