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9 11:53 来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段女士家住遼寧省丹東市,她的三個外孫跟隨女兒從小生活在香港。每逢寒暑假,段女士的女兒都會送三個孩子到丹東去看望段女士。由於工作繁忙,段女士的女兒不能每次陪同孩子一起回去,因此都會通過航空公司為孩子辦理無人陪護服務。今年,孩子們准備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飛往丹東時,段女士竟接到深圳機場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說因為飛機滿員,孩子已經被送下飛機,讓她盡快去機場接走孩子。 律師分析(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巍):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3條第六項規定:“‘兒童’指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該規則第34條同時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隻有在符合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后方予載運。” 本案中,在段女士女兒依照承運人某航空公司推出的“無人陪伴兒童”托運服務要求為三名兒童購買機票並辦理完登機手續后,運輸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航空公司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將三名兒童安全送達目的地並與接機人員完成交接。同時,三名兒童作為未成年人,並不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權利能力,航空公司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依法必須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因此,該航空公司以搭乘其他旅客為由,在未征得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將已經辦完登機手續的三名兒童遣下飛機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在將兒童交給其監護人之前,航空公司對三名兒童還應當承擔看管義務,對三名兒童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責任。 (责任编辑:张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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