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8 11:04 来源:I时代报 作者:史耀可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航班延误深夜抵达机场,周女士下飞机时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4.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负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航空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周女士9.7万余元。 去年2月27日晚,周女士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厦门飞返上海。航班于次日凌晨1点25分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比预定时间晚了两个多小时。周女士在通过自行式客梯下飞机时,在客梯的下梯体台阶处摔倒受伤。经诊断和鉴定,周女士的伤情为左胫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1月,周女士将航空公司告到法院。周女士认为,由于航班晚点,下飞机时天色黑暗,照明不好,加上自行式客梯底部缺少扶手,导致她摔倒受伤。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法庭认为,由于飞机晚点,旅客因此会产生焦虑心情;下飞机时正值午夜时分,停机坪照明设备有限,这些都会对旅客通过客梯安全地从飞机下行至地面产生影响。周女士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仍属于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周女士受伤,航空公司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轩)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