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08 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尽哪些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案后,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 这起案件的原告为乘客谢某,他购买了某航空公司MU5195航班的机票,该航班从上海虹桥机场飞往内蒙古呼和浩特机场。航班原定于当天14点35分起飞,然而,该航班实际延误了5小时37分钟,于20点07分从虹桥机场起飞。在候机时间,乘客们得到了机场提供的饮料和晚餐,但谢某等认为,航空公司并未向乘客提供退票或改乘其他航班的服务,也未告知本次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因此,他以违约之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航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失500元。 被告航空公司认为,此次航班延误系天气原因所致,而非调度不当。航班延误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晚餐和饮料,要求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以及市一中院终审,两级法院认为,根据天气资料和权威部门证明,应当认定航班因雷雨、空中管制等原因而发生延误,属不可抗力。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虽然向旅客提供了饮料、晚餐等非常服务,但对于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该航空公司直至近两小时后才通过机场广播告知旅客,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旅客可以签转其他航班或者退票,因此,该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瑕疵。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乘客可以追究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减免票价的要求,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航空公司返还谢某票价款135元人民币,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