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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仁劫持航空器案

2010-11-13 14: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公诉人: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

被告人:卓长仁

法院:韩国汉城地方刑事法院

审理时间:1983年8月

【案情】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客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六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线。他们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并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入了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八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三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法院分析与判决】

对于劫机罪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故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名劫机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1983年8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作出判决,以六犯违反《航空器运输安全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出入国境管理法》,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六犯不服判决,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上诉,均被驳回。

【学理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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