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03 在福州某公司上班的罗小姐因故想退掉原先购买的某航空公司的机票,却被告知要到购票地南昌退票。罗小姐日前将这家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除要求其返还购票款外,还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因故改行程遭遇退票难 据罗小姐介绍,她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2006年9月27日,在南昌机场某国内航空公司所设的售票营业点内,她预订了一张起飞日期为10月2日,由宁波飞往厦门的机票,票款为850元。 之后,她赴重庆办事,后因种种原因,原计划由宁波至厦门的行程只能相应取消。2006年10月2日,她到达厦门后,持上述机票到该航空公司设在机场内的售票处退票。 然而,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称,她应到机票的出票地(南昌)退票。工作人员称“涉及内部财务结算问题”,所以只能这么做。 旅客质疑航空公司做法 罗小姐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售票代理人的售票处系法定退票地点,均可为旅客办理退票手续。 她在终止旅行地厦门向这家航空公司提出退票要求,却遭拒绝。对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剥夺了她选择退票地点的权利,实际上也剥夺了她的退票权。因为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她如果特地从厦门赶到南昌去退机票,最终拿回的退票款可能不够支付往返费用。 罗小姐为此花钱请了律师,将这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一元精神索赔重在讨说法 据记者了解,机票特别是打折票只能在出票地退款,确实是国内不少航空公司的通行做法。但此前尚未发现有人就此提起诉讼。 罗小姐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的主要目的不是为钱,而是想讨个说法,同时促使航空公司取消不合理的“行规”。 福建师大法学院的丁兆增老师认为,罗小姐的行为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目前,与航空公司等财大气粗的专业性大公司相比,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罗小姐的此番诉讼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 据悉,厦门湖里区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