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8 本报讯 (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张怡平) 白洋淀一观光小飞机落水案日前在保定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飞行公司负责赔偿,景区和安新县安监局不承担责任,落水父女共获得赔偿119868.33元。 2005年6月10日下午,辛集市人王辉(化名)带着9岁的女儿王兰(化名)到白洋淀游览,在荷园公司景区乘坐北京雁栖湖飞行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飞行公司)的小型客机空中游,飞行过程中,飞机超载失衡,父女二人掉入白洋淀水中,被救出水后,经法医鉴定,王辉脊髓损伤,构成7级伤残。王兰被诊断为溺水、吸入性肺炎、水痘。落水后王兰反应迟钝,精神差,一提起与水相关的事情就恐慌。在救治期间,飞行公司为这对父女支付医疗费用1.1万余元,王辉自负医疗费3万6千元。 2006年2月27日,王辉、王兰父女将飞行公司、景区和安新县安监局都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飞行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安新县元妃荷园观赏有限公司允许小型载客飞机进驻其景点揽客飞行,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小型客机违规载客飞行严重失职失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 安新县法院查明,飞行公司并未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法院认为,王辉父女乘坐飞行公司的小飞机游玩,双方形成服务合同,飞行公司作为服务者,应对乘客的安全负完全责任。此次飞行事故,飞行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飞行公司载客飞行,未办理相关许可,属非法飞行。安新县元妃荷园观赏有限公司不参与飞行项目的经营,安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飞行航空器没有监督安全的职责,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7月2日,安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北京雁栖湖飞行顾问有限公司赔偿王辉父女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868.33元。 王辉父女以赔偿费用计算有误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辉父女未提供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原判给予营养费依据不足,变更飞行公司给付王辉父女赔偿费用为119868.33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