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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完善 欧盟航空赔偿乘客执行情况欠佳

1970-01-01 08: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2006-12-03

  【法新社斯特拉斯堡11月29日电】据欧盟消费者中心ECC-NET指出,欧盟去年推出的航空乘客权利法律仍远远未被遵守,或被钻了空子。据悉,这条法律保障航空乘客在遭遇航班被取消或航空公司超额售票而导致乘客无法登机时的赔偿权利。

  2005年2月正式生效的欧盟261/2004法律规定:由于航班被取消或航空公司超额售票,导致乘客无法登机时,航空公司必须按旅行距离长短给予乘客250至600欧元的赔偿。

  但这条法律允许航空公司援引“特殊情况”的理由而不必赔偿。“特殊情况”包括政治不稳定、安全警报、气候条件或罢工等。属于ECC-NET网络的欧盟-法国消费者中心的法律学家法比安·费迪指出,这一条款为各种引起争议的法律诠释开了道。

  欧盟消费者中心的报告遗憾地指出:“法律条文的诠释余地太大,至今为止未对任何不遵守规定的航空公司宣布处分。”

  在法国,投诉文件应交给法国民航总局(DGAC),然而法国民航总局的发言人佩林娜·杜格雷夫人透露,法国民航总局还没有能力处分航空公司,因为“执行的法令正在起草”。

  法国民航总局2005年处理了1800个投诉文件,其中23%涉及航班取消,43%涉及误点。杜格雷夫人强调,在双方和解失败时,公权机构同意“扮演调解人的角色”,但不一定都能获知调解的结果。

  欧盟消费者中心的报告还顺带指责航空公司的顾客服务部门“反应常常不是很快”,事情经常变成伤脑筋的跨边界诉讼。投诉的外国乘客经常被当成在航空公司和各国当局之间踢来踢去的一个球。

  自2005年2月以来,卷入跨边界诉讼的大约1500名乘客,最后转向ECC-NET网络的27个中心求救。在后者的协助下,最终只有16%的乘客获得了赔偿。

  法比安·费迪强调:“欧盟当局应该作出努力,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他遗憾地指出,乘客对自己的权利所知不多,在一些国家,譬如法国,没有真正的调停机构,不像北欧国家。

  报告指出,航空公司也应该在通知顾客方面作出努力,它们不太重视自己的义务,应该“在万一航班取消或误点时告知乘客他们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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