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17
巴基斯坦乘客一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阿布杜·瓦西德一家人民币18000余元的损失,航空公司不服。昨天(16日),此案在上海市一院开庭二审。
2004年12月31日,巴基斯坦籍的阿布杜·瓦西德先生带着妻女以及丈母娘从上海前往卡拉奇。由于上海没有直达航班,瓦西德在上海预订了由香港飞往卡拉奇的机票。但因为搭乘的航空公司航班晚了3小时22分抵港,他们没有赶上下一个航班。抵达香港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转签至其他航空公司,要么在机场等候3天,搭乘下一个航班,这期间的费用自理;要么自己出资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瓦西德一家支付17000港元,搭乘阿联酋航空公司的飞机绕道迪拜,最终到达卡拉奇。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及巴基斯坦都是《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航空公司因此要对瓦西德另行购票的18000余元损失承担责任。
昨天法庭上,航空公司认为,耽误瓦西德一家的行程是天气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其所持机票为打折机票,已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香港至卡拉奇间的航程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自己并没有责任。当时也不知道到卡拉奇的航班要三天以后才有,故要求驳回瓦西德的诉请。瓦西德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规定,造成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承运人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但航空公司仅让瓦西德填写了续航登记表,在到达香港机场后领其到达“非正常航班处理”窗口,然后就不予任何关注和帮助,置瓦西德一家的滞留状况于不顾。
昨天,庭审后航空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