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2 本报上海3月20日电:旅客登机前在接受行李检查后发现丢失钱款,航空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吗?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旅客林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5月18日,葡萄牙籍华人林先生来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港澳台办票柜台,办理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W026次航班(上海——东京)的登机手续。在进行开箱检查时,安检人员发现,在林先生的行李箱中有三个信封各装有现金日币100万元,便告知其随身携带的外币数额超过了规定携带标准,超出部分不能被允许随行李登机。最终,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同意林先生改签四天后的航班另行前往东京。 当日,林先生回到住地时却发现箱内100万元日币丢失,林先生随即又向浦东机场当值的安检人员求实。但安检人员则表示,检查时即已将装有日币的信封还给了林先生。 四天后,与机场安检交涉无果的林先生退掉了机票,将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称,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实际上掌控了自己的财物,负有对这种检查作摄像监视、保证检查的安全性与公正性,否则就是失职,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要求判令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对旅客行李任何检查点必须无条件地设立摄像监视装置;归还日币100万元;赔偿机票损失人民币3500元。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认为,自己只负责安检,不负责现金能否出境,与林先生遗失100万日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何况林先生缺少相应证据证明短缺了这笔钱。若要在机场设置监视设施,林先生应向机场方面提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对林先生托运行李作开箱检查时,已特别设置了临时区域,并将整个检查过程置于旅客的近距离监督之下,履行了一定的保障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林先生认为在安检中对方没有将100万元日币归还,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整个安检是在林先生监督之下进行的,从他提起行李到离开安检场所,应视为其对安检过程不持异议。林先生直至回到住所才发现钱款遗失,不能排除在他处遗失的可能。此外,林先生要求判令在任何检查地点均要设立摄像监视装置的诉请,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