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2007-02-05 因飞机晚点,乘客胡先生回候机大厅休息,当他醒后要求再次登机被拒绝,胡先生认为,延误航班,是因航空公司违约在先,于是将其告到北京市顺义法院。记者昨天(4日)获悉,胡先生最终胜诉。 加拿大籍的胡先生,于2006年9月22日预订了某航空公司的电子客票,准备在第二天由北京飞往香港,在预订客票时,登记了自己的联系电话。9月23日7时,胡先生到达首都国际机场,并办理了登机手续。胡先生到达登机口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该航班起飞时间延误,但未告知具体起飞时间。胡先生回到机场候机厅的座椅上休息。9时48分,胡先生再次来到登机口,询问航班起飞时间,但是,工作人员告知,这趟航班登机验票工作已经结束,飞机的舱门已经关闭,胡先生已经失去登机的可能,其所购机票也不能改签或退票。胡先生将该航空公司告上顺义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自己的机票款及税款损失共计3172元。 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延误是事实,但是,该航班并没有更改登机口,其间,还进行了三次机场大区域的广播提示,为此,他们强调,航空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不同意赔偿胡先生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飞机未正点起飞,航空公司已经违约,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并未有序组织乘客候机,在确定航班的再起飞时间后,航空公司亦未将起飞时间有效通知到乘客胡某,进而造成胡某未能登机。因此,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