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在民航客机上增订7项新的罪行,包括在机舱内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等。 《修订条例》旨在就民航客机上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施加刑事制裁,并扩大香港的司法管辖范围,以涵盖与下一陆地点在香港境内的非香港控制民航飞机有关,而在香港以外所犯的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的罪行。 该等行为包括符合袭击、恐吓、性侵犯及骚扰儿童的一般描述的11项现有刑事作为及罪行。 该7项新的罪行,包括: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 ·不遵从机组成员发出的指令; ·扰乱秩序行为; ·干预或干扰飞机组件、仪器、设备或系统; ·因酒精、药物或其他减低清醒程度的物质而致神智不清; ·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或 ·在禁止操作电子器材时操作该等器材。 新的难受管束行为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25,000元罚款及1年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10万元罚款及5年监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