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4 新华网拉萨11月3日专电:从上海乘机至拉萨的邹先生遭遇航班延误20个小时的经历,引发航班延误赔偿新话题——全价票和打折票、头等舱和普通舱赔偿是否应该有所区别? 10月31日上午8时,邹先生乘坐东方航空公司MU2335航班,从上海前往拉萨,结果在经停西安时,飞机延误20个小时。11月1日早晨在西安机场办理延误赔偿手续时,邹先生和同样购买头等舱全价机票的卜小姐发现,购买四折、五折机票的乘客与他们的赔偿标准一样,都是300元。他们当即与对方进行交涉,要求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 邹先生介绍,当时机场人员答复说,打折机票是一种销售手段,赔偿只是针对延误时间的赔偿。邹先生他们认为,从西安至拉萨的四折机票仅为500元,赔偿率达到了60%,而上海至拉萨头等舱全价票是4150元,赔偿率仅为7%;虽然延误时间相同,但打折票和全价票、头等舱和普通舱乘客付出的成本差异很大,赔偿金额应该区别对待。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赔偿没有结果。 与邹先生同样遭遇的卜小姐介绍,此次航班延误后定于翌日早上8点25分起飞,可是由于有人用头一天的登机牌上了飞机,舱内多出一名乘客,导致全体乘客拿出机票重新确认,飞机再次延误了20分钟。“安检漏洞,却让乘客付出时间和精神上的代价,让人很不舒服。”卜小姐说,当前飞机已成为大众交通工具,但是乘客对于几十分钟的“晚点”,出于程序繁琐等原因一般不会要求理赔,她认为类似的延误也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给乘客进行赔偿,这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邹先生认为,即便是针对延误时间的赔偿,也应当按时长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他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 航空公司利用打折途径提高飞机乘坐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根据延误时间和票价金额确定赔偿标准的争议。这样的情况到底该如何处理,成为相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