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1 22:26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网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龚亚云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国航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龚亚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龚亚云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双方的其他申请请求。
龚亚云作为一名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他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龚亚云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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