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2 22:24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网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苗圃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的通知》、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赔偿金1971666.6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苗圃作为一名优秀的飞行员,我们希望他能够快乐的飞行,相信他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请继续关注航行网关于飞行员苗圃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后续报道。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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