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6 16:25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郝佳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11月21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郝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郝佳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到民航管理局为郝佳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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