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6 14:47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航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2012年11月20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为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二、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为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三、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到民航管理局为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四、驳回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认为: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分别在2012年2月20日、2012年4月12日、2012年1月30日向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首都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已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于2012年2月20日、2012年4月12日、2012年1月30日书面通知首都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分别于2月21日、4月13日、1月31日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首都航空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接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院对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提出要求首都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首都航空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到民航管理局为毕海鹏、田松岩、张国荣三人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的暂存手续。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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