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5 13:37 来源:航行网 作者:航行法务部 阅读: 次 我要投稿
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六名飞行员耿长忠、龚跃强、崔涛、张林、吴非、刘永武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一、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耿长忠、龚跃强等六名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耿长忠、龚跃强等六名飞行员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的转移手续;三、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耿长忠、龚跃强、崔涛、张林、吴非、刘永武 2011年至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分别为7564元、4237元、2701元、5943元、8104元、12585元;四、驳回耿长忠、龚跃强等六名飞行员和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飞行员在与企业的劳资纠纷中,他们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适用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