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周一)下午3:00,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刘玺诉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此案已于2012年11月27日由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决:一、汕头航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刘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手续;二、刘玺的飞行技术档案(包括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空勤登记证)由汕头航空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案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规定移交处理;三、汕头航空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玺2010年度和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26786元;四、刘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汕头航空公司培训费用人民币1540000元;五、驳回刘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汕头航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汕头航空公司主张”公休假“等同于”年休假“,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相矛盾,故本会不予采信。由于汕头航空公司无法证明刘玺已休年休假,故对刘玺主张汕头航空公司支付2010年和2011年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汕头航空以刘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刘玺支付违约金1193270元,本会不予支持。汕头航空未能举证证明刘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玺给汕头航空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汕头航空请求刘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此次庭审,张律师将针对汕头航空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依法安排年休假等主张事项及其对方请求从法律角度做出专业分析。并请求汕头航空依法办理飞行员的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相关手续的移交。同时,也将针对航空公司提出的各项请求一一做出专业的回应。
飞行员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飞行员朋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愿所有飞行员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
航行网空勤辞职频道、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官方微博都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判(裁)决结果作进一步报道,敬请关注。(航行网) (责任编辑:李娜) |